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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与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中,并无限制短期自由刑适用之条文,为防止短期自由刑滥用之弊,宜予增订限制性之条文,列为第五十八条之一,兹试拟修正条文与修正理由如下:
  第五十八条之一
  本刑中有罚金刑可供选科时,非因维持社会秩序或审酌行为人性格所具特别情况,认有科处短期自由刑之必要者,不得处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五十八条之一之增订理由:
  第一、 所谓短期自由刑,有谓三月以下自由刑者,有谓六月以下自由刑者,亦有谓一年以下自由刑者,惟通说认为六月以下自由刑,称之为短期自由刑。
  第二、 一九五0年在海牙举行之国际刑法与监狱会议,针对社会的、经济的、家庭的观点,具体指摘短期自由刑具有下述缺点:(一)期间过短,无法充分教育受刑人。(二)设施与职员不佳,造成受刑人心身方面不良影响。(三)受刑人多为初犯,即使短时间拘禁于刑务所内,亦将使其丧失对拘禁于刑务所内之恐惧感,导致自尊心低落而易于成为累犯。(四)受刑人之家属,受到心身方面严重打击。(五)受刑人之社会关系破裂,难以复归社会。(六)造成行刑经费与人员之庞大负担。
  第三、 科处短期自由刑者,多属较轻微之犯罪,如法定刑中有罚金刑可供选科时,应尽量选科罚金刑,以利犯人复归社会,惟于维持社会秩序或审酌行为人性格所具特别情形,有科处短期自由刑之必要者,方才例外科处短期自由刑。
  第四、 参酌德国立法例(刑法四十七条),增订本条,作为具体案件量刑时之依据。
  量刑之基准
  一、 中国刑法
  1、 第五条
  2、 第六十一条
  二、台湾刑法
  1、 第五十七条
  科刑时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作列事项,为科刑轻重之标准:
  一、 犯罪之动机
  二、 犯罪之目的
  三、 犯罪时所受之刺激
  四、 犯罪之手段
  五、 犯人之生活状况
  六、 犯人之品行
  七、 犯人之智识程度
  八、 犯人与被害人平日之关系
  九、 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
  十、 犯罪后之态度
  三、德国刑法
  1、 第四十六条(请参照论文第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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