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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与刑事责任

  自从一九七四年开始,政府展开刑法修正工作。一九七六年之刑法总则修正草案初稿,增订第五十八条之一,冀以限制短期自由刑之滥用,堪称相当进步之立法,惟于第五十七条之中,仍未明示量刑基本原则,诚属遗憾。
  至于一九九0年之刑法修正草案,不但未于第五十七条中明定量刑基本原则,并且将一九七六年草案中、限制短期自由刑滥用的第五十八条之一予以删除,就立法精神而言,一九九0年之草案实落后一九七六年草案甚多。
  目前正值刑法修正之际,现行刑法有关量刑之规定,实有详加检讨,改弦更张之必要。一九九0年草案,将现行刑法五十九条修正为:【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认为科最低度刑仍嫌过重者,得酌量减轻其刑。】此一修正,洵属正确。惟该案中之第五十七条之修正内容,则有再作充实之必要。
  至于一九七六年草案初稿中之第五十八条之一、限制短期自由刑适用之规定,相当符合当前进步之刑事政策思想,实有增订必要。兹就第五十七条之修正与第五十八条之一的增订,分述具体修法建议如下。
  一、 刑法五十七条之修正
  现行刑法五十七条,宜为下述四点修正:(一)明定量刑之基本原则。(二)增列过失犯与不作为犯方面所特应重视之量刑事由。(三)调整各项量刑事由之顺序。(四)文字修正。兹根据此项修正重点,试拟修正条文与修正理由如下:
  第五十七条
  刑罚不得逾越行为责任之程度。刑罚应考虑对于犯人未来社会生活所可期待发生之影响。量刑时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左列事项,为量刑轻重之标准:
  一、 犯罪之动机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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