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德国判例与学说所采取之幅理论(Spielraumtheorie)----量刑时应于责任刑之幅度范围内考虑各种刑罚目的――,亦系本于刑罚目的与刑罚界限各有不同概念之观点。只是,幅理论中所谓责任刑之幅度,不仅具有作为宣告刑上限之机能,同时亦有下限之机能,刑之宣告不得超越其上限及下限,亦即,纵然基于社会复归观点之考虑,应无宣告自由刑之必要,但为维持责任刑之下限功能(亦即不得低于责任刑之下限),故仍不得不宣告自由刑。
至于单面责任主义,如引用幅理论之用语而为说明,即可谓:责任刑具有作为宣告刑上限之机能,但无下限之作用,准此,如果基于社会复归之考虑,并无宣告自由刑之必要时,即不必囿于责任低偿观点,而可径行宣告缓刑或罚金刑。
本文以为:科处刑罚之际,如果一味强调
刑法之应报或责任低偿功能,除稍能满足国民应报感情之外,对于犯罪之防制,并无积极作用。至于所谓一般预防作用,籍由法典之制定公布,即可发挥此一功能,如果量刑时再强调刑罚之一般预防作用,实无异等于将被告作为吓阻他人勿犯罪之工具,如此一来未免有损人性尊严。因此,刑罚之宣告,应着重于特别预防作用,如何使受刑人能够重新适应社会生活而不再犯罪,方为刑罚宣告与执行之宗旨。不过,本于法治国家理念,【无责任既无刑罚】此一责任
刑法基本原则,仍不容否认,因此,社会复归作用之考虑虽甚重要,然而作为刑罚科处之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者,而且,根据社会复归要求而决定之刑种或刑度,绝对不得逾越根据行为人之行为责任而决定之刑种或刑度。刑事责任对量刑而言,最主要之功能即在于防止假社会复归之名而行严刑峻罚之实,因此如以幅理论与单面责任主义相较,实以单面责任主义较称允当。
西德一九五七年新
刑法第
四六条第一项前段虽仍维持一九六二年草案第
六0条第一项之精神,规定:【行为者之责任为刑之量定之基础】,但同项后段再规定:【刑罚应考虑对于行为者未来社会生活可期待发生之影响。】,则又可见一九六六年对案第二条所强调的社会复归作用之色彩。事实上,西德新
刑法的刑罚制度以及改善与保安处分制度,其刑事政策方面之构想,如与一九六二年草案中强烈的应报与保安色彩相比较,无宁为更重视犯罪者之社会复归作用,此由自由刑之单一化、短期自由刑之限制、【保留刑罚而为宣告】制度之采用等,可以得知。因此,以往所谓【无责任既无刑罚,刑罚之种类与重轻必须根据责任程度而为决定】之双面责任主义,至此,仅余留【无责任即无刑罚】之单面意义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