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活法的比较

  综上所述,史学的研究目前已呈现出多层次性,从事件史、政治史到社会史、经济史再到文化史、思想史。
  二
  外国法律史涉及到研究外国的法律,比较法的出现必然对外国法律史的研究产生影响。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目前国内的<外国法制史>教材中,除了国别史、断代史的体例外,法系的编写体例得到了普遍应用。
  1900年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在巴黎召开,波洛克宣布了比较法的诞生。比较法基于两个理念:国家法与世界法。国家法体现法背后的国家主权与国家意志,国家法还体现不同国家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地理、语言。而世界法则表明了法律具有共同的特征,正是由于法律的这种共同性,法律可以移植、交流、对话,比较法的研究才成为可能。法系的研究正是基于世界法的理念而进行的样式划分。
  比较法的研究有三个层次:
  比较法律制度是最常见也是最古老的研究。这种研究关注于宏观制度、重要事件、注重考据与史实。与历史研究中的事件史、政治史有着一脉相通的特点。其研究文本以可见的成文法、判例法为主。
  法样式论,以茨威格特等比较法大家为代表。法样式论以超越了民族国家的法系为模板。法系是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做的分类而形成的同一类法。以目前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为例,通常来讲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这看似一种基于法律制度的划分,但实际上更为关注这种制度形成的机制,研究具有相类似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国家的法律运做机制。而这种机制由于是传统的一部分,较之于国家意志性的法律制度更具有稳定性。这种研究已把法律研究推到了社会的层面,关注于一些实证的或微观操作的角度,把法律视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这种研究也与法社会学的兴起密切相关。法样式论是目前研究比较法的最重要方法,从国内比较法的译著及著作中可以看出。
  比较法律文化的研究不仅把法律视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还视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研究法典及法律实践背后蕴藏的文化意义,“语境论”以及人类学的研究丰富了比较法律文化的研究。
  由上可以看出,比较法的研究与历史研究在层次上具有一致性。其实法律正是历史的一种研究对象,历史正是对法律及其生成、发展的一种解释。
  三
  我试图通过以上的历史方法及比较方法的分析形成一种外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活法的比较。
  我首先用一种常用的分析概念的方法来分解“活法的比较”这个词语。活法的比较基于我对法律的两种体会。埃利希首先提出了“活法”的概念。活法区别于立法及体现于一定文本的法律制度,把法律看作一种社会现象,法更是一种在社会中应用与运做过程。活法的研究也是基于不同时空中的法的差异性。“比较”建立在我对法律具有普识性、可以比较基础上的认识。活法的比较不仅是在研究各国的法律运做中求异,更是要在这种研究中求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