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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男性性权利的法律保护

浅谈对男性性权利的法律保护


见书


【全文】
  浅 谈 对 男 性 性 权 利 的 法 律 保 护
  ——兼谈现行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七条的不足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着重保护的是妇女、儿童的性权利。在实践中,是不是成年男性的性权利就不会受到侵犯呢?在男性性权利受到侵犯后,法律如何保护呢?许多法学专家认为,男性不能成为性侵害案件中受害者。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解放。那种旧的,男权至上的观点随着社会文明的前进已经土崩瓦解了。新的问题不断出现,男性性权利受到侵犯的事件也常有发生。男性性权利受到侵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男性对男性的性侵犯,还有一种就是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
  男性对男性的性侵犯主要表现在男性同性恋者对男性的性侵犯。具体表现为男同性恋者对男性的强制猥亵、侮辱等。也有可能出现以暴力手段强制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发生性关系的形式主要以肛交为主。上海就发生过男同性恋者强行与不认识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案例,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制裁,结果,以治安处罚了事。
  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主要表现在:女性利用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致使男性不能反抗,后利用抚摸、刺激男性的敏感部位,违背男性意志和男性发生性关系。或者,利用药物刺激男性,致使男性和她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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