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霸王条款可以休矣
张玉敏
【全文】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的一些法学杂志在约稿启事中加入了这样的条款:来稿一经刊发,即视为作者授予本刊自文章发表之日起一定时间(如一年)内的专有使用权。例如,本人最近就看到某权威的法学杂志在其稿约中写入这样一条:“凡来稿一经刊发,即视为作者授予本刊自文章发表之日起一年内享有文章的专有使用权。在此期间对该文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网络传播)、摘登、翻译或结集出版,均须事先得到本刊的书面许可。”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将如此明显违法的内容堂而皇之地刊登在法学杂志的稿约中,而且不止一家法学杂志这样做,而且这样做的都是权威的法学杂志,而且到目前为止没有人提出异议,实在是中国法学的悲哀。我国著作权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著作权法第
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
10条第一款第15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第16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汇编权。法律的规定是如此清楚明白,可是,杂志社一纸稿约,就将原本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轻轻地拿了过去,而且在这样长的时间内居然没有人出来抗争。呜呼!可怜的著作权人!可悲的著作权人!
这些法学杂志的主持者何以敢如此胆大妄为,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著作权人的权利?是他们不懂法吗?非也。这些主编们都是法律专家,他们若不懂法,中国还有几个人懂法?那么多的作者为什么不出来抗争?是他们不懂法吗?恐怕也不能这样说,因为毕竟他们都是研究法律的。看来问题不是出在不懂法,问题出在当事人实际地位的不平等。岂止是不平等,简直是相差悬殊!如今的中国,一般作者要想发表一篇文章,特别是要在这些权威的杂志上发表一篇文章,简直比登天还难。出于种种需要,尽管条件不平等,作者还是要千方百计设法在这些杂志上发表文章。于是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明显违法的稿约就这样被遵守,被执行了,于是乎,原本违法的条款似乎就合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