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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威:一个虚构的神话

  本文因限于主题,不准备详细讨论社会变迁与宪法规范的关系问题,而将着眼点放在由良性违宪的讨论而引起的对我国宪法文本的反思,进而对宪法文本与宪法权威的关系作一探讨。
  宪法权威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宪法的稳定性。宪法作为规定国家基本制度与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应该具有较一般法律更强的稳定性。很难设想,一部朝令夕改的宪法会有很强的权威性。美国宪法制定了二百多年,至今只有27条修正案, 正是宪法的稳定性,保证了人民对宪法持续的敬仰。反观我国宪法,自建国后已经制定了4部,而且几乎每一部都是在推翻前一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果说这4部宪法的制定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所致,那么1982年宪法制定至今,短短20年,就已修改了三次,有了17条修正案,而且,按照每开一届党代会就会有一次宪法修改的惯例,我国的宪法还会这样一直每隔5、6年修改一次。这样频繁地修改,使人民对宪法的信仰大大降低。
  导致宪法频繁变动的原因,除了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变动剧烈,宪法需要反映这种变化以外,更主要的原因还是由于宪法文本本身的原因。我国宪法除了国家机构的设置、权限、运作程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外,还有大量的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的基本政策,这是与我国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和立宪修宪的指导思想相适应的。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宣称:“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然宪法是对人民斗争成果的确认,那么规定最新的成果就成为理所当然。同时,我国的修宪指导思想是对党的最新政策以宪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以此赋予政策宪法上的正当性。所以,不管是1982年宪法还是此后的三次宪法修改,都是以当时党的文件为蓝本的。例如,1999年的宪法修改中的第131415、、16条修正案就是对十五大报告的原文照抄。在这样的修宪指导思想指导下,宪法必将是党的政策的随从,跟在党的政策后亦步亦趋。这种制度的弊端至少有一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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