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立法至上与
宪法权威的悖论
“立法至上,也就是立法机关至上,或者说议会至上,至上也就是主权的意思。”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
宪法的规定上看,我国把人民作为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代表机构则被奉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此,立法至上在我国的确切称谓应是全国人大至上。
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由人大产生,并向人大负责,受它监督。也正因此,我国不是西方宪政意义上的分权制,而是“议行合一”。在我国,立法、司法、行政不是象美国体制下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而是立法至上,行政、司法从属于人大。三种权力的差别是分工的不同,而非分立与制衡。虽然行政诉讼的引入使司法权可以一定程度上监督、审查行政权,但对于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则不可有半点逾越。在这样一种立法至上的体制中,如果审视一下立法至上与
宪法的权威之间的关系,就不难发现这二者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悖论。
宪法权威性的重要体现是
宪法得到严格地遵守,当其被违反时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及时予以补救。但在我国,一如上文所述,法律本身无所谓合宪不合宪,也就无所谓违宪不违宪。全国人大因其本身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 所以除了自我监督外,没有其他的国家机关可以对其实施法律意义上的监督与制约,因此,即使全国人大实施了违背
宪法的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定措施可以补救。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靠全国人大自身的纠错机制发挥作用。这样的制度设计,在
宪法的权威性与立法(人大)的至上之间形成了一个悖论。这个悖论在现实的宪政运作的结果是
宪法得不到严格遵守,
宪法权威被随意损害。
三、社会变革与
宪法权威的悖论
在1996年到1998年的中国宪法学界,出现了关于“良性违宪”的热烈讨论,虽然这场讨论已过去几年了,但由这场讨论引发的中国
宪法中存在的一些深层问题,却不断地吸引学者们继续探讨。在这些讨论中,许多学者都把目光投向了社会变迁与宪法规范的关系这样重大而现实的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