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威性形式上的表现是
宪法的修改程序比一般的法律严格。我国的
宪法修改需要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普通的法律只需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这种规定体现了
宪法的至上性,表明了
宪法高于法律。但是,在我国立法中存在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全国人大的立法总是以三分之二以上的高支持率通过。正如有学者精当指出的,全国人大立法三分之二以上高支持票率的事实是认识我国宪法与法律相对地位的关键。修改
宪法只需要全国人大三分之二以上就可通过,立法也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这样的法律实际上已经获得与
宪法相等的权威性,因为对于这样的立法,除了立法机关的自我约束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阻止他们换用
宪法的表达。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法律在地位上等同于
宪法,而且无所谓合宪不合宪。
为什么
宪法文本确认的
宪法的至上的权威性却在现实的人大立法中被销解了呢?这要从全国人大遵循的根本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领导中找原因。我们的民主,是全国各族人民都享有的民主,因此,每届全国人大3000名左右的代表,包括了各个阶层各个民族的代表,民主的范围不可谓不广;同时,我们的民主又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集中指导如何可能?因为我们有党的领导。如此,才有了每次全国人大开会之前党员代表的“预备会议”,才有了当了三年“哑巴代表”的人大代表, 也才有了“等
宪法”的法律。可见,造成我国法律无所谓合宪不合宪的正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以上的分析表明我国的法律与
宪法的关系实际上消解了
宪法的权威,法律等同于
宪法,
宪法随时可以被法律所替代,法律也随时可以换用
宪法来表达。在这样的处境下,奢谈
宪法的权威,就无异于痴人说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