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种困境,许多人将其原因归结为“规范与实践的冲突”,认为“我国目前宪政中的主要问题在于实践,而不在于规范层面的‘矛盾’,规范是好的,没有矛盾,关键在于实践中的落实。” 但规范在实践中如何落实?落实后的实际情况如何?持此观点的学者则语焉不详。其实,按这些学者的思路,使宪法规范在实践中落实,无非要靠加强领导者的法治意识,加强公民对
宪法的尊重等等。但是,呼吁加强法治意识那是道德伦理学家应做的事。作为一种法律的视角,本文试图从制度设计层面分析中国
宪法权威性缺失的原因,并由此得出本文的主旨,中国
宪法权威性缺失的原因主要来自制度设计的弊端,
宪法的制度设计本身就预设了
宪法将不会被尊重。进而,本文还将就所论及的问题提出一些尝试性的解决思路。
一、 “等
宪法”的法律与
宪法权威的悖论
宪法权威性首要的体现是法律的制定必须依据
宪法,不得违背
宪法。违宪的立法不是法律,这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阐明的规则。但是在我国宪法与法律的关系究竟如何呢?
我国宪法规定: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同时,
立法法第
88条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消同
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90条和91条进而设立了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违宪审查的程序。单从
宪法和
立法法的这几个条文看,我国宪法宣称自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制定必须依据
宪法,法律在
宪法之下。但是,对违宪的法律如何认定,怎么处理,
宪法没有任何规定,
立法法也对此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