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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任务及其内在关系

  (一) 惩罚犯罪
  要保证精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准确,就是要求收集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同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只有如此进而为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奠定基础。及时,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法定的时间内查明案件事实。不仅如此,而且实施诉讼行为要及时,比如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也要及时。准确和及时是辨证统一,要准确,必须及时,及时可以保证准确。准确是目的,离开了准确,及时就无意义。当准确与及时矛盾时,要服从准确。法定期限不够,可以依法定程序延长期限。
  (二) 保护无辜
   就是保证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既不能放纵犯罪分子,也不能冤枉无罪公民。追究犯罪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无罪公民,但是还必须防止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伤害无辜。这两项任务紧密相连,准确及时惩罚犯罪,能够有效地保护无辜,而有效保护无辜,又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地积极性,支持司法机关惩罚犯罪。
  (三)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斗争
   这也是一项经常性的任务。人民群众是我国刑诉法的基础,而刑诉法是广大人民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有力武器。司法机关要通过诉讼活动教育公民仇视犯罪行为,要敢于揭露犯罪、制止犯罪,坚决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并保护他们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保护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安全,免遭犯罪者的报复。另一方面,要教育公民严格遵守法律,认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有相信群众,坚持司法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刑事犯罪分子就难逃法网,从而有效的实现刑诉法的任务。
  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要通过实现其三个直接任务,来保证根本任务的实现。
  二.“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我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且应当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仅包括物质损失,由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构成,然而,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虽然规定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是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还是没有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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