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新闻法对新闻自由的保障还体现在对新闻媒体相关权益----舆论监督权的保障上。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界对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的呼声越来越高,其作用也越来越被广大干部群众所接受和支持。舆论监督就其实质来说,既是新闻媒介履行其职责时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也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一种权利,更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新闻宣传工作上的具体表现,全面地、完整地理解舆论监督的含义,是确定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完善舆论监督机制的前提。
所谓舆论监督是指新闻界或公民利用新闻媒体发表各种意见和言论,对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进行批评,实施监督的权力。它的主体是通过新闻媒体发表意见的组织和个人。它的客体是为我国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既包括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还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它的对象主要是一切权力,其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其具体可分为:(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外不少国家报刊在这方面的舆论监督除了注意防止泄露损害国家安全的机密以外,有对政务、公共事务和政治官员真实报道权和公共评议权。有时即使报道有误评论不当,只要不是造谣,故意诽谤,都不受法律追究。在我国,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都是人民的公仆,他们的活动会对社会和公众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后果,因此,他们受到新闻媒介和人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可以揭露官僚腐败现象,保持清正、廉洁和高效。而新闻媒介和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评议和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实施的,这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应通过立法予以加强保障。(2)公民和法人在从事社会生产公共服务等方面活动时,对社会也产生一定影响和后果,有义务对社会负责。对此,舆论监督亦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发扬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值得注意的是对公民因家庭、婚姻生活等方面的活动发生的利益冲突,有些属于个人隐私但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也不应作为舆论监督的对象。
3、保障公众知情权
法律对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确立和保护,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为前提的,公民不知情就不可能对社会事态、事物是非进行认知和评判,也不可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即有效的行使舆论监督权,很明显,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使会受到重大限制。但是,作为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的知情权在我国立法领域还不够健全,如在现有的法律中只有关于保障特定公民群体(消费者、股东)对特定事项的知情权的规定,不足以满足现代人对信息的强烈获知需求,公民应当享有的许多知情权还没有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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