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新闻立法的价值取向
崔华强
【全文】
试论我国新闻立法的价值取向
赵双阁① 崔华强②
(河北经贸大学 ,石家庄. 050091)
摘要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人们对新闻立法的需要日益迫切。进行新闻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其价值取向的确定。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概括性地综述,认为党性原则是新闻工作之魂,新闻自由是新闻立法的核心,公众的知情权又是言论自由的前提,它们三者有机结合构成了我国新闻立法价值取向的有效体系,且对新闻法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价值取向 知情权 党性原则
Discussion on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press legislation
ZHAO SHUANG GE&CUI HUA QIANG
(HEBEIJINGMAODAXUE, SHIJIAZHUANG 050091)
Abstract: With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journalism, the necessity for press legislation becomes more and more urgent. The primary problem that press legislation will face is the determining of its value orientation. The paper generalizes such value orientation into three aspects which points out that the “soul” of journalism is the principle of Party spirit, the freedom of journalism if the “kernel” of speech.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these factors constitutes the effective system of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press legislation and has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press legislation.
Key words: value orientation, right to know the truth, the principle of Party spirit,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社会组织和社会个体都存在于信息之中,或者说,社会组织和社会个体的存在价值是通过信息表现出来的,而信息的传播主要还是靠新闻媒介。随着信息传输手段的不断现代化,新闻活动正在越来越广泛而又深刻的介入现代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但我国的新闻立法相对于如此繁荣的新闻活动显得滞后了许多,因此,无论是从保障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说,还是从保障新闻活动对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活的有序介入来说,我们都有必要密切关注新闻立法。而每一部法律的创立首先涉及的重中之重是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
所谓立法的价值取向是指立法主体创设、评价、修改、废止法律的标准与依据,也可简称立法主体的价值观在立法决策上的体现,它的具体体现是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或法规、规章)对确认、分配、衡量维护某种或某些社会关系与社会利益所能产生的符合立法主体需要或立法目的的效益。①当然立法主体的价值观是由其阶级的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所决定的,我国新闻立法也不例外,它的价值取向也是立法权效力范围内的全体人民(特别是他们的立法代表)所要谋求实现的,不仅是立法内在的崇高道德准则---正义、公平等,同时也是立法外在的利益形式。它体现的是全国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维护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人民在国家政府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和人民权力的至上地位,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的文化道德素质,促进安全,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新闻立法的价值取向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