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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商标名称、版权和专利在中国

  商标名称 :中华民国三年颁布了一项旨在保护商标名称持有者的法案。[43]这一法案规定商人可以使用自己的名字或其他文字作为商标名称;[44]公司的商业名称必须表明它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合伙或者合股公司。[45]在同一城镇与商标名称持有者做生意的人不得伪造或侵犯之;[46]伪造他人已注册商标名称的即为不正当竞争罪,要作出赔偿;[47]只有商标名称已注册,才得提起诉讼;任何人要改变其商标名称必须报告登记局。看来,颁布这一法案的目的并不是执行条约规定。因此,它就不能对条约国国民发生效力。然而,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对中国人提起诉讼时,若这一法律对他们有利,无疑亦可以适用之。商标名称与商标以同样方式在协调机构注册。
  
  版权: 1903年中美条约规定,如果受到版权保护的出版物或印刷品专门用于中国人的教育,并且中国公民将来可以自由地制作、印刷和出售美国公民编纂的任一著作的中译本的话,那么中国江以与商标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条件下全面保护美国的版权。[48]在晚近的一个案件中,会审公廨判决中国翻译韦伯斯特国际辞典是合法的。[49]版权保护著作如商标一样在同样的机构进行注册。唯一的差别是前者须随同申请书递交两份作品,而商标注册时要交上十份图样。笔者建议旨在为中国人使用和教育的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在其作品上印或刻上如下文字:“专用于中国人民的使用和教育”。版权所有者应向中国内务部呈交一份作品,并按一般方式进行登记。如此之后,建议写上,“已依1903年中美条约在内务部进行登记”。
  专利:1903年中美条约规定中国应建立专利局并颁布保护专利的专门法,在这之后,美国公民可以取得专利保护证书。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建立专利局以及制定保护专利的任何法律。专利与商标注册的方式和机构都是相同的。
  针对侵犯的救济:针对侵犯,商标持有者有两种救济。(1)刑事诉讼;(2)提起损害民事诉讼。中华民国临时刑法典涉及伪造私人印鉴和传播虚假消息的某些条款已被北京的中国最高法院用于商标侵犯的处理。[50]如被告定居于上海国际会审公廨辖区,当事人可以向该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如果侵犯者居住于内地,(原告)可以向当地的中国法院或地方官员提起诉讼,后者与原告所在政府代表共同进行审理;或者,受到侵犯的商标之持有者可以通过其本国的领事代表与中国政府经由外交途径处理问题。迄今为止,在侵犯商标和专利的案件中,尚没有刑事诉讼的先例。
  结论:尽管中国20年前在条约中允诺进行保护外国商标方面的足够立法,但直到如今也没有颁布让外国满意的法律。中国也不是一无是处,如1903和1924年法案,就是试图遵照条约制定法律的例证。由于存在领事裁判权,所以中国大约有针对商标侵犯的15种惩罚。美国和英国已经表示如一俟中国制定关于商标、商标名称、版权和专利方面的适宜法律,它们就会废止这方面的领事裁判权。考虑到中国适用法律的方式,这一意见是否明智是值得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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