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1903年中美条约规定中国政府将依照条约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以禁止一切中国臣民侵犯、仿造或故意模仿属于美国公民的商标。[33]根据所有对外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美条约的这一款适用于所有(条约国)国民。意欲获得这一声明保障的当事人要向其所在国的领事馆申请,然后由领事馆向当地的外事委员会要求签署声明。中国政府的大多数行政区都会在商标注册后签署声明以防侵犯之发生。然而,在某些地区,声明只在侵犯发生之后才会作出。这一声明通常会规定不得侵犯或仿造商标,若有规定情形发生之情况,则当地政府得依据法律采取充分措施起诉违反者。笔者建议所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设法取得保护其商标的声明。
中国对于商标的定义:中国北京的最高法院将商标定义为一种其运用应被视为权利的一种商业标识。认为商标旨在保护其所有人的商业利益,而不是为了禁止相似品质的商品的制造和出售。[34]1904年法案是这样规定的:“商标者以特别显著之图形、文字、记号,或三者俱备,或制成一、二。是为商标之要领。”[35]1923年法案规定必须包含文字、图案、标志或兼有三者,应有特别显著之外观。[36]
对商标的侵犯 :根据中国法律,在普通购买者无法区分伪造品与真品时,商标即为受到侵犯。[37]中国法律规定侵犯的真正标准是被侵犯的商标的独有标志是否出现在伪商标上。[38]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因为自己的商标有两个鹿头,它不构成对被告只有一个鹿头图案的商标的侵犯。法院反驳这一主张说,“与已有企业进行竞争者有义务真诚地注重商标和名称的差别,可选择的标志、图形和名称诸多,显然,一个想要出售其商品的公司诚实地包装的在包装的商标和名称上避免与原告的极其相似,是很容易做到的。若二者极其相似,就当然要调查为什么会这样?如果(被告)不予以解释,那么自然的推理就是:被告使用仿造的商标或名称的目的是以原告做广告的费用向顾客推销其商品,并获得属于后者的利益;并且通过混淆双方的商品来误导公众。”又一次地,法院在这一有意思的且争议激烈的诉讼这,援引了著名的普通法原则“所有正义的法院所能做的是规定:任何商家不得使用如下商标,即,持平常注意态度的普通购买者可能被其误导。[41]在另外一起诉讼中,同一法庭认为花环图案下方有Webster和Webster’s Collegiate字样,其中字母W是花体并位于圆内的商标,受到了被告所印制的说明书上的商标的侵犯,这一商标的花环内有圆,上方有C.P.字样,但只有仔细观察才能看到,花环上印着Webster Collegiate Dictionary(韦伯斯特学院词典)。[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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