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商标名称、版权和专利在中国
伯颜(Robert T·Bryan)
【全文】
美国商标、商标名称、版权和专利在中国
作者:伯颜(Robert T·Bryan)*
译者:王笑红*
前言:法律已经规定商标财产权的享有不限于边界,在法律为过错提供救济的任何地方都可享有。[1]然而,这一原则只在有限的意义上是正确的。因为商标持有者只能在物品所及的市场中使用商标,他不能垄断贸易尚未涉及的市场。[2]根据这一原则,外国已经通过与中国缔结条约的方式以保护其所拥有的商标。
与中国的条约:1902年10月8日,在中英两国签定的条约中,中国表示将为英国商标提供保护,将在中国海关之下成立机构为英国商标进行注册。[3]美国步英国之后,于1903年10月8日与中国签定条约,在以下方面为美国的商标持有者提供保护,(1)任何合法商标的专有使用,这一使用权与持有者在美国享有的相同;(2)商标注册并获批准使用后或即将被批准使用后的使用。中国进而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禁止侵损已遵照合理规范按时进行注册的美国商标。[4]同一天,日本同中国签定了与中美条约类似的一个条约。[5]其中著名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涉及了所有的中外条约。实际上,这一条约给予所有在华持有商标的外国人以保护。然而,这些条约,给予外国商标的保护只是相对中国人以及没有和中国签定规定有治外法权条约国家的公民的。基于这种情况,英国、美国、丹麦、意大利、法国、荷兰和日本各国互相签定了备忘录声明对各自国家的公民持有的商标将依法进行保护。[6]
1904年法案*:为执行有关商标条约中的规定,中国在1904年10月23 日颁布了一项实验性的法律,对中国和外国商标的注册以及保护作以规定。[7]这一法律规定任何意欲对商标进行专有使用的人首先必须依法进行注册;[8]共同持有或个人持有的新颖设计或图案必须包含那些特征;[9]商部将成立机构负责商标注册,这一机构属海关领导;[10]商标必须依照法案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11]商标必须有官方印章,不得有旗帜图样;[12]在不申请展期或申请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商标的持有者自注册之日起20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13]可对侵犯之情形提起诉讼。[14]法案规定若诉讼被告是外国人,应由中国官员及被告所在国官员共同进行审理;若被告是中国人,应由原告所在国官员与中国官员共同进行审理。[15]法案还规定对任何因侵犯他人商标权而违法者应处以一年以内徒刑或300两以下罚金。[16]这一法律从未获外国赞同,因其不能执行而形同虚设。然而,法律中规定的成立商标注册局的条款却得到了暂时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