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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同一判决做出两个《刑事执行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马二次保外后,在家住了两个月。然后,到吉林省汪清县舅舅家住了一段时间,又回到穆棱简单的把婚结了,后同妻子一起到山东蓬莱姑姑家。
  聂桂荣见马又保外了,又四处上访,92年8月15日,牡丹江市人大法制办和牡丹江市人民检查院监所科到穆棱县检查,听取了马海滨保外就医去向不明的汇报后,责成公安机关将马收监。
  这期间穆棱市(已升级为市)公安局曾口头通知马海滨母亲张培梅让其儿子回来复查,但张培梅怕公安局仍以复查名义将其儿子收监,因此没让马海滨回来。
  1999年12于7日,马海滨刑期已满,其父母拿着原判决书和(90)刑执字第56号《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要求释放马海滨。穆棱市看守所遂出具了(99)18号《刑满释放证明书》,马海滨遂由山东回穆棱老家。
  2000年4月29日牡丹江市公安局在马海滨家将马拘留,穆棱市人民法院仍以原判决为依据,出具了(2001)刑执字第1号《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将马海滨刑期延长7年半,“即自1988年11月19日起至2007年5月27日止”。后将马海滨投入牡丹江市监狱服刑。
  2000年5月31日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印发<马海滨保外就医长期脱逃问题的调查报告>的通知》,即人大内司委发[2000]8号文件。通知说“关于马海滨保外就医长期脱逃案,经市人大会同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联合调查”,调查组出了一个调查报告,市人大完全同意调查组的意见,《通知》要求牡丹江市公安局“督促穆棱市公安局按照调查组提出的意见立即撤销看守所(99)18号关于马海滨刑满释放证明书,重新将马海滨投送监狱服刑;对张培梅涉嫌窝藏犯罪问题,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免去穆棱市看守所耿忠贤负责人职务……。2000年8月24日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决马海滨母亲张培梅犯窝藏罪,管制二年。
  我认为公安机关和法院有些作法似乎欠妥:
  (一)公安机关让家属通知马海滨复查病情,应下通知文书,说明不复查法律后果。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消对马某的保外就医,亦应按照法定程序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应该经法定程序撤销后,才能将马某投入劳改,而公安机关自始至终却未将证明书撤销,这显然不符合程序。
  (三)穆棱市法院以90年的原判决书为执行根据出具两个《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
  后-个通知书将马某的刑期延长至2007年5月27日,法律上无明文规定
  (四)即使马海滨确是保外就医脱逃,也须经法律程序认定,任何调查组出具的调查结论,都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而法院不经审理就出具刑事案件执通知书作法与法律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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