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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乡土社会与法治

  只有在市场经济的熏陶下,人们才会充分认识到个体最重要的权利是财产权,契约权。而笔者认为,要实现乡土社会的法治,必然要对其道德文化加以重建,即解决法治过程中的问题应建立在一个文化基石上,就是契约精神。
  无论从乡土社会的特征、权力结构社会结构等各方面分析,均缺乏一种平等的观念。正如平等的观念是现代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基础一样,契约平等观念是现代契约观念的前提条件。只有废除契约主体的资格不平等,才能使乡土社会发生根本的改变。通过对主体平等的确立,个体的积极性才能被调动,也才可能谈分工协作,而分工协作的达成无疑又将促进团体观念的形成。只有这样,乡土社会的法治才有思想基础。
  四、 小结
  乡土社会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法律在适用的过程中将遇到极大的困难。面对缺乏法治的基本土壤——契约观念、团体观念这一现状,仅仅依靠政府推进模式法治是不够的。从根本上,我们必须大力推进乡土社会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来一次“罗马法精神的复兴”,把乡土社会的人们从基于身份关系的“伦”中解放出来,把个人从教化的权威中释放出来。⑦惟有如此,乡土社会的法治才有希望。
  参考书目
  (1)徐国栋 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考(J)法学,2001(10)
  (2)徐国栋 市民社会与市民法(C)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1994年年会论文
  (3)(5)刘建华,孙立平 乡土社会及其社会结构特征(M)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4)西塞罗 论义务(M)王焕生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蒋立山 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I)中外法学 1998 (4)
  (7)江平 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J),中外法学 1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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