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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百姓”与法治

  且住!为什么法治就不能与“善待百姓”兼容呢?!
  两千三百多年前,希贤亚里士多德就这样为法治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治就是“良法之治”。刑法中有“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民法中有“善良风俗”之基本原则,行政法中也有“诚实善良”原则。执法者执行法律时就应从法律的善良精神出发,不应只抠具体条款是否明确。
  善良的人们应该为下例这样“不善良”的执法而震惊吧:
  据《法制日报》披露:1994年七八月间,承德市连续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案发后两个月,案件宣布告破,确认离案发现场不远的庄头营村青年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为犯罪嫌疑人。为此公安局专案组荣获了集体三等功,专案组成员立了两个二等功。
  四名被告人从1994年分别被关押至今,三次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又三次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省高院在三次发回重审中,提出二十余处疑点需要查证。比如,四被告均推翻原供,提出原供是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出来的,律师反映被告人身上有伤,被告人开庭时要求验伤,遭到反对。有两个被告有证据证明,自己无作案时间和可能,但这样的证据公安没有入卷,公诉人当庭不出示,律师要求法庭调取被拒绝。三个嫌疑人在没被抓获时他们的血型化验报告就出来了,等等。总之,省高院认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四个人就是杀人犯。
  去年10月,第四次开庭时,在查证没有任何新进展的情况下,承德市检察院使用原起诉书起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照抄前三次判决书,判处四名被告人两名死刑,一名死缓,一名无期。
  为什么高院就不能直接改判无罪?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为什么不按照基本人权保障原则解释改判?因为专案组已评功、法院内部有“错案追究制”。
  为什么不作有利于老百姓的解释?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善待百姓!
  看到《法制日报》刊登该案那篇文章里的专家访谈中法学专家细致入微的原因分析,在佩服专家们的学识同时,却不知怎么想起这样一句话来:“专家没有精神,纵欲者没有心灵。”因为在我旁听前面提到的拆迁案庭审过程中,农民们的辩护律师曾冒出这样一句话:“行政机关是执行者又是解释者,属于自己裁判自己的案子,不公正。”当时我还从一个律师的角度质疑:你得有法律明确支持啊,法庭讲的是证据。在彼时,我也是从一个“法律专家”的角度来思考两造的要求的,这时不禁涔涔汗下了。
  捷克现任总统哈韦尔曾这么说过:“最好的法律和所能想像的最好的民主机构,如果不是由人性的和社会的价值所支持,也将不能在自身之内保证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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