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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百姓”与法治

“善待百姓”与法治


顾大松


【全文】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设身处地为老百姓说话,尽心竭力为老百姓办事,真心实意为老百姓主持公道,真正做到善解民意、善待百姓。”江苏省委书记回良玉在江苏省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开幕式上的这段话,赢得了满场热烈而持久的掌声,其中的“善待百姓”却引起我感慨良多。
  有这样的“民告官”案件:某市某区对郊区某村建设征地过程中,拆迁户中包括的外迁户当年迁入时因“联产承包三十年不变”政策未分得耕地,而《土地管理法》恰恰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法律规定了确定安置补助费的人数计算方式,却未规定应予安置补助的是否包括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中未分有耕地的外迁户。根据法律,外迁户也是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给予这部分人安置补助费,上上下下的行政机关有各种各样的文件解释之,有民政部的规章,省政府规章,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也有区政府的专门发文,有的相互之间还有歧义,不过大部分规定外迁户不享有安置补偿费。也许行政部门制定文件时本能地认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安置补助费由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得出的人口数乘以人均安置补助费得出来,理所当然安置补助费应只发给征地时分有耕地的农户,因为他们分得的耕地在计算安置补偿费中起了作用,却未深究《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并没有这样的意思。审判中,法院为难了,最后决定把相关文件送到国务院去解释。
  案子拖了下来。
  看着那些风霜满面的村民,看到保养良好的被告代理人,想到“善待百姓”这样的话,我不禁想:行政部门在执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时能否“善”字当头、对法律未明确界定处作倾向于老百姓解释呢?我们提立法要“保护弱势群体”,执法是不是也要“保护弱势群体”呢?至少,老百姓可以不会在从未上过的法庭上不知道从哪条哪款说起,也不会日日夜夜为判决结果而焦虑啊。
  也许人们会说:你的愿望是好的,可法律未规定拆迁户能享有安置补偿费,我们讲“善待百姓”,难道就不讲法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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