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出路

  在刑事模式中,也有两种流行的改革方案:一为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二为劳动教养刑罚化。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的基本设想是,将劳动教养易名为保安处分,在刑法典中设置保安处分专章或以保安处分刑事特别法的形式加以体现。其主要论据是:(1)从保安处分的法制价值来看,保安处分的出现,超越了以行为为中心的传统刑法的局限,使刑法走出了消极惩罚和事后补救的狭谷,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完成其控制和预防犯罪的使命。这一重大变化,不仅冲破了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刑事责任理论,使刑法由封闭走向开放,由狭窄走向宽广,而且改变了各国刑事制裁模式的固定格局; (2)从劳动教养与保安处分的关系来看,作为刑事政策目的性很强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教养与国外的保安处分在立法主旨、规范内容、价值功能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同之处。劳动教养最根本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防卫社会,其着眼点在于违法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或危险性格——即未然犯罪的预防而不是已然犯罪的惩罚,而这点正是保安处分立论的基础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从适用的社会效果来看,两者也有异曲同工之妙 ;(3)从刑事立法的世界性趋势来看,随着全球化犯罪趋势的日益明显和犯罪原因的复杂多样化,世界各国都在逐渐改变过去那种只重视刑事立法,而忽视其它立法在预防犯罪,防卫社会中的作用的片面做法,代之而起的是以全方位的立法来遏制犯罪现象快速增长的势头。尤其是随着不定期刑和教育刑思想的兴起,各国都把未然犯罪的预防摆在立法的突出位置,建立一个以刑事立法为主,以保安立法为辅的全方位立体式预防犯罪的立法体系已成为世界性趋势。 我国刑事立法应摆脱传统的行为刑法的单一模式,顺应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世界立法潮流,尽快建立起刑罚与保安处分结构协调,功能互补的预防犯罪新体系;(4)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保安处分之名,却有保安处分之实。我国不仅在刑法典中分散地规定了一些保安措施,而且还以行政法规或刑事政策等形式规定或设立有多种实质性的保社会之安,保执政之安的处分措施,劳动教养便是其中的一种。劳动教养刑罚化的基本设想是,将劳动教养改造成为一种实行刑事责任的刑罚方法,纳入刑罚体系之中。该种方案的主张者力图从劳动教养与刑罚的共通之处寻找立论根据,其主要理由有:(1)从适用的对象来看,劳动教养人员大多是大法不犯,小法常犯,恶习较深,具有犯罪危险性格的“刑法边缘人物”,这种人虽不在刑事处罚之列,但与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员没有本质的区别;(2)从期限的长短来看,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而作为主刑的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可见,劳动教养实际上比拘役和管制严厉;(3)从执行方式来看,劳动教养无论是作为一种行政处罚,还是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处罚一样,都强调强制劳动、强制教育、强制改造,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在管理方法上与拘役和短期自由刑大同小异;(4)从法律后果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把应受到劳动教养处罚作为量刑时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这实际上是将劳教人员再犯罪与刑法中累犯的量刑原则同等对待。此外,解教人员回到社会上倍受歧视,在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困难重重,与刑释人员没有什么两样。 在主张劳动教养刑罚化的学者当中,对于劳动教养在刑罚体系中处于什么位置,又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教养应上升为介于管制和拘役之间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其在主刑中的排列顺序为:管制、劳动教养、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教养应上升为介于拘役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其在主刑中的排列顺序为: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废除现行刑罚体系中弊多利少的短期自由刑,将劳动教养改造成为劳役刑,以替代之,其在主刑中的排列顺序为管制、劳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