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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1)知识产权垄断具有无形性,传统的反垄断法难以触及。
  知识产权垄断的无形性是指垄断的对象是知识、信息等无形财产。知识、信息等无形财产是由创造性劳动生产的,它可以与各种有形物质相结合,并可以同时在世界上不同地方被复制。知识产权垄断垄断的并不是指这些复制品,而是指这种复制品所体现的知识、信息等无形财产。
  传统反垄断法诞生成长于工业经济时代,它规制的是有形性垄断,即对自然资源等有形财产的垄断。有形财产是由再现性劳动产生的。有形财产稀缺性使有形财产的增减甚或垄断具有明确的可感知性。
  尽管知识产权垄断具有无形性,不能象有形财产的垄断那样被明确感知,但它同样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传统反垄断法之所以不能规制知识产权垄断是因为传统反垄断法规制的是有形垄断,知识产权垄断使反垄断法的适用带有不确定性。所以在标准石油公司案、美国铝公司案中石油、铝铸块等有形财产的垄断明显的、确切的,反垄断法的适用也就毋庸置疑了,而同样占市场垄断地位的微软,却因为其操作系统是一种无形财产而难以被冠以“垄断”的头衔。
  (2)知识产权垄断具有“合法性”,传统的反垄断法无法规制。
  传统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是认可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人在一定地域和时间内享有知识产权的垄断权利。知识产权垄断由知识产权转化而来,但并不因此具有合法性。而人们没有正确区分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误以为还停留在知识产权的层次,法律也没有明确知识产权垄断问题,所以知识产权垄断因而有了“合法性”,这样,传统反垄断法又何以能规制知识产权垄断?70年代IBM案中,IBM正是凭借技术创新维持垄断地位。正因为知识产权垄断貌似合法,所以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微软案中,微软提出,它是在“改进”操作系统,便利消费者。确实,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完美结合,极大地便利了消费者,无怪乎大多数消费者反对分解微软。这跟工业经济时代的“搭售”是有明显区别的,对于物化产品来说,搭售往往损害消费者利益,而知识产品的无限包容性和统一性的特性,决定其创新具有正当性。
  三、 更新反垄断法,规制“知识垄断”
  (1)知识产权垄断应当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在人类社会迈向知识经济时代时,知识产权垄断就愈加显示其重要性。知识拥有人凭借知识、信息等无形财产攫取高额垄断利润,短时间内能聚敛大量社会财富。这20年来,知识产业的迅猛崛起和发展,效益、规模和速度都远远超过传统产业。知识产权垄断带来的消极后果也远远超过以往,所以,以促进竞争与创新、维护消费者利益为主旨的反垄断法应当顺应时代潮流,规制知识产权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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