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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当然,任何事物都应该一分为二来看待,在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态度上也应该这样。现存的和即将发展的各类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可以归纳得知的是无论北美自由贸易区或是亚太经济圈,都是由美国、加拿大以及日本所构想的目的在于对付欧盟单一内部市场所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而采取的对策措施,这种“博奕”,说到底都是为了维护构想者(更多的是发达国家而不是无力组织区域经济的国家利益,尽管其最终采取的措施和制度可能会有利于区域内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其实当许多国家都在为贸易自由化摇旗呐喊的时候,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本身就说明了一个问题:因为这种区域合作安排既是对抗区域外保护主义而实施的一种措施,其本身也是保护主义的一种新形式。 因此在对待WTO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态度上,我认为,中国以及以中国为代表的寻求自身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更多地考虑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寻找符合自身发展的有效形式,而不是盲从和缺少主见。
  当我们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状况的好坏和发展层次的高低而存在的不可抹杀的区别进行细化的讨论时,可以发现无论是WTO还是区域经济一体化都无法解决如何更好地满足发展中国家加快经济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满足发展中国家对于民族自立、自决的强烈愿望。基于这一点,我认为,应该强调的还有一种特殊类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类型经济一体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类型经济一体化是指:选择经济发展阶段、发展模式相同或相似,在国际贸易、金融交往等领域具有相同要求或目的的国家组成互补互利互助的国家集团,在集团内部作到意见的统一,和经济的联合,从而加快发展、加强国家对外交往的力量。同时,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国家集团不应该是论坛的形式,例如现在发展缓慢的77国集团。协调和意见的综合可能在内容上无法发挥真正的行动一致、意思一致所能产生的作用,因为国家仍然是独立的,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上,国家的行动只是由自己负责而不是代表了集团的利益,进一步说,集团的存在并没有对国家的具体行动进行有效的干预和控制,这种松散的组织形式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力量集中,而后者正是发展中国家在冲破发达国家业已形成的经济贸易体系(许多学者称之为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所不可或缺的。
  要真正理解类型经济一体化,我认为,首先应该对“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进行严格的解释:一体化是指两个或更多国家达成协议消除目前存在的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使成员国间的货物、人员、服务、资金等的完全自由流通,其中所称的“货物、人员、服务、资金等的完全自由流通”应理解为“不得克减”的。因为从世界市场的角度上说,(狭义的)一体化 以及WTO的建立最终目标就在于努力趋向于经济学上所希望实现的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其中的任何一环都因为对其他环节发生影响而不可缺少,但是“不得克减”并不意味着固定和不可改变,在一个由各国授权组成的并具有超国家性的共同机构的协调下,通过制订统一的经济贸易等政策,消除国别间阻碍经济贸易发展的壁垒,实现集团内的共同协调发展、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贸易发展,最终形成一个经济贸易高度协调统一的整体的状态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变化发展过程,但是变化发展应该是在既定原则下的,在既定时间表下的变化发展而不是可选择的,因为“完全自由流通”正是一体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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