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围绕国际经济交往中存在的热点和纠纷突出的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不仅对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具体化,而且还把管辖面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这意味着她把触觉延伸到传统完全属于国内法范围的国民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WTO体制所管理的将不限于政府行为,而且也间接地制约到国内法人和自然人的行为。广泛的约束面和多重的约束深度使得WTO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联合国,但是正如联合国现在所面临的众多问题一样,WTO也存在着由于规范范围广泛而难以作出有效协调的不足之处,例如受到大国的控制,无法彻底避免法律上的规避行为的发生等。有的学者认为WTO不是超国家法,是成员方基于共同利益作出的自愿承诺,并以此来说明WTO规则虽然广泛和有深度,但是仍然会得到缔约各方的承认和执行。我认为这种说法是有缺陷的。WTO是否是超国家法只是一个定义和定性的问题,对于纷繁复杂的实践,是没有指导和解释意义的。国家主权从来就是国际社会中最敏感的问题,特别是发达国家,对于巩固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地位,追求世界霸权一向方兴未艾,如何能够容忍别国或者是一个由其倡导建立起来并希望通过她更好地伪装和实现其霸权目的的国际组织对其所作所为指手画脚呢?联合国发展的实践经验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8
如果说,WTO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体系在现实运行中存在的障碍是任何国际法规范所不可避免的,而且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完成,能够得到抑制和缓解,那么WTO创造出来的独特的司法模式则存在更多的阻力。在国际经贸关系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的美国就在这一点上为其他发达国家树立了“榜样”:在1994年审议批准乌拉圭回合文件时,行政当局和共和党参议院领袖多尔之间达成了一项旨在约束和限制“WTO(尤其是她的解决争端机制)侵犯美国主权”的协议,其中直截了当的规定如果专家组不能①确保解决争端过程是负责任的;②它是一个公正的过程;③它会象我们预期的那样运作,即专家组超越了其权力,那么上述协议将赋予美国自动防范的权力。9可见,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虽然表面上具有强制管辖权,但是在“触及到国家主权这个敏感而又混乱的问题”时如何掌握“分寸”以保持国际机构与各成员国政府之间的权力的平衡就显得至关重要了,而其中的“分寸”就是避免WTO成员(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基于政治上的考虑和经济变动的要求而采取违反WTO协定的行动。
可见,WTO是一个通过协商和自我利益的约束而最终形成的“弱势”10经济组织,WTO的缔造者也不得不通过设定一揽子协议的方式来促成WTO的完成(完整的,而不是诸多存在保留的)。无论如何,争端仍然存在,争端国仍然存在,贸易交往过程中的冲突也将伴随着国家利益的摩擦仍然存在。WTO的建立,我认为,更应该说成是提供了一个贸易自由发展的框架,其诸多规则只是经济交往的润滑剂,要得到世界各国的切实执行,仅仅依靠司法上的强制管辖权是远远不够的(尽管这是WTO引以为自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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