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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值得重视的还有WTO所倡导的争端解决机制。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经过不断法典化和法院化,终于瓜熟蒂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结出了硕果。与基本原则和规则相配合,《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WTO谅解》)提供了相当完备和行之有效的司法机制,形成了整个WTO多边贸易体制振翅高飞的两翼,从这一点上,说《WTO谅解》是一场国际法规则机制的革命决不过分4:她赋予了专家组审案的“强制管辖权”,并且仿照国内司法体制确立了司法独立和程序环节的时间限制等规则,突破了传统国际法里“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意志来进行诉讼”5的规定,而这种改革正是解决现行国际性司法机构普遍存在的,同时又制约这些国际司法机构发挥其预定职能的重大障碍的必要途径,尽管就《WTO谅解》关于强制管辖规则的直接法律意义来说,已排除了联合国宪章第33条关于“自行选择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规定WTO各成员方的约束。6
  当然,WTO还有很多显著的特色,篇幅有限就不一一赘述了。成立几年来,WTO成功地跨过了不少沟沟坎坎,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其整套规则在实际运用或贯彻执行中显示出了巨大的威力,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前进的道路并非没有障碍和隐患,不仅有些重要成员尤其是美国对她持有不同程度的保留(尽管作为一揽子协议,WTO不允许在法律上作出正式保留,但美国采取了另外的特殊方法),而且WTO规则本身也存在着与时代的发展“不符点”的地方。
  三、 困难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马克思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就算是超出了一国范围的国际法规范,也必然要受到生产力发展的制约。人类发展至今,能够认识到彼此互助,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并且体现在其制定的国内法、国际法上完全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贸易交往超出了一国生产、流通领域,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寻求更节约的生产条件,更加广阔的市场导致的;同样,经济条件的有限发展仍然制约了人类的思维方式和经济活动的领域,并体现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仍然是组成世界的基本单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差异仍然存在,世界大同的实现仍然遥不可及。无形的国家界限存在并制约了WTO规则和规则之后隐藏的理想的完全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的WTO的显著特色正是WTO无法彻底实现的障碍。
  WTO的基本原则表明国家没有大小强弱之分,一律在平等的贸易政策下进行经济活动,同时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但是在一个充满国家利益的世界,毫无条件的优惠是不存在的。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背后事实上隐藏着各国的利益决定,用《巴黎日报》的话来说,关键是在于如何分享权力,而不是“提高生活水平”,7更不用说提高“地位低下”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了。除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无法消除外,发达国家之间的竞争也日益突出,我们应当看到,世界政治的多极化反映在经济领域使得世界经济三角中的每一极都希望保持和扩大自己的区域范围,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更大化,妥协只是谈判的伎俩,协调只是发展的条件,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乌拉圭回合中关于农产品贸易的谈判步履维艰并致使谈判三度延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如果说在这场博奕中,各国之间形成了“纳什均衡”的话,那只是在规则约束之下的,是法律上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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