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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人类经验的凝结使得WTO呈现出许多引人注目的性质和特色,高瞻远瞩的基本原则、范围广泛的规范体系、独特的司法模式等都是其中值得研究的。
  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一开始所宣称的“决心建立一个一体化的更富活力与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可以看出,WTO旨在建立一个完整的促进自由、互惠互利的贸易,取消限制性和歧视性贸易政策,实现公平竞争和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世界性的商品生产和流通大市场。基于此,她确立了六项基本原则2:第一、成员不分大小一律非歧视地进行贸易。非歧视贸易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和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非歧视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第二、世贸组织成员间互惠互利进行贸易。世贸组织管理的协议是以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为原则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互利开放市场的承诺而获得的,更重要的是任何一个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135个成员开放市场和关税减让的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这种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做保障,因而相对于单边贸易自由化而言,更加有效和具有现实性。第三、通过谈判逐步实现市场准入。WTO不仅仅是作为一个组织而存在的,更是一个各国协商的场所。为了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世贸组织一系列协议或协定都要求成员国之间加强合作与交流以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并进而扩大市场准入水平,实现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第四、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第五、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多边贸易体制高度重视发展问题,并已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履行义务的灵活性和特殊需要,因此WTO沿袭了GATT中关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的相关协议和条款,并在世贸组织的相关协议、协定和条款中加以完善。第六、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上述这六项基本原则,从一个相当高的角度概括了WTO规则的适用所希望实现的目标:实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和解。无论是市场准入还是关税减免,无论是贸易政策的非歧视还是透明度原则,都只是国家之间谅解的一种形式,而正是通过这种规范化、固定化的形式,实现了或希望实现国家之间的纠纷得到和平的解决。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如果没有世贸组织……以规则为基础的运行方式……各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就只能在双边基础上解决,这极易导致国家间的严重冲突……这对抑制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强权政治具有深远的影响和现实意义。”3
  当然除了高瞻远瞩的基本原则之外,WTO体制中所包含的范围广泛的规范体系也是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乌拉圭回合经历近八年的谈判,最后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是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作正文,将其余协议、谅解作“附件”而合成的长达634页的条约群,其中包含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争端解决机制五大块内容。通过总结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多年实践经验,WTO最后形成的文本对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的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将农产品、纺织品(包括服装)贸易纳入其管理的范围,消除了从50年代开始的游离于GATT规则之外的“灰色区”协议的存在空间,从而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了理想的环境。与基本原则相适应的是,这众多规则的适用面广泛:130多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以其成员的身份,当然地受到其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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