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制度、法和社会变迁
[美]约翰·O·哈雷 彭艳崇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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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制度、法和社会变迁
[美]约翰·O·哈雷 彭艳崇译
1971年,在H.P.Ma.哈伯特教授所开的关于中国的法与社会变迁的讨论课上,我学习了比较法。我认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法律传统的理解,对制度、价值和时间认知的相互作用动力的理解。如果我们不评价过去,就不能充分地理解现在,并且我们所理解的现在几乎总是反映我们对过去的通行看法。历史,作为一个与过去同一时态的概念,故而其本身是文化的一个关键要素,如同其他的要素一样,影响并形构我们生活其中的制度框架。
一、 文化、法与社会变迁
通常,人们并不很谨慎地使用“文化”一词,结果它失去了其作为一个分析要素的价值。我所言的文化只不过是在某一群体中广泛享有的特定的价值、态度、习惯和愿望的集合体。有一个例子,我们可以把它看作美国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即美国社会广为持有的一种观念是认为陪审制是正义法律制度的一个本质要素。美国人确信,与没有陪审制的制度相比,美国的法律制度能产生更多的正义。我补充一点,即不管是否有相反的经验证据,美国法律文化的此种观念也会被接受。日本人一个尤为重要的例子是在交通事故伤害案——如汽车事故中,有这样一个习惯或社会预期的结果,即不管事故的原因、过错和法律责任,加害人应向受害人致以道歉和同情。上述例子都表明对法律制度所广泛持有的态度。在陪审制中,这种态度主要归因于过去以及
宪法化的神圣权利的特殊合法性地位。日本人有关道歉的期望也同样根植于过去——过去的习惯和价值在当前有效的发挥作用,从而消除面对变化时所作的任何努力或所产生的某种情感需求。
然而,文化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标签。它不能也不应该包含某种习惯和信念或好或坏、或理性或非理性的价值判断。如,若更进一步地分析陪审制,它与可用的其他制度相比,成本可能更大一些,正义可能少些,因而是一种缺少理性的制度。日本人的道歉这种“文化的”实践,在事实上产生了公正和有效的解决方案。尽管如此,美国人对陪审制好处的信仰和日本人的道歉都是这两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重要方面。
文化经常也被描述为现实社会的一种固定不变的特征。我们必须记住文化也是可变的。它变化。事实上,我们身边有许多文化变迁的重要证据。然而,重要的问题不是文化是否变化,而是怎样变和为什么会变。
我选取文化变迁的一个相对简单的模型。它只有两个根本的要素:不一致和模仿。作为最初不一致的行为的结果,价值、习惯、态度和愿望的改变是不断模仿以前共同体内的价值、习惯、态度和愿望,以至达到了它们不再在共同体内广为享有的程度。不一致行为因此是文化变迁的主要催化剂。模仿是变迁背后的主要推动力。在与文化模式完全相反的情况中,那些最初不同寻常的、怪异的或社会上难以接受的行为,逐渐成为新的行为模式。根据这个界定,我们能确认社会变迁的一些特征。如,文化变迁在多数情况下倾向于产生一些保留了以前的价值或态度的亚文化,或由于某些原因变化过程不完全或遭遏制了,亚文化反映了不一致的行为。我们也可以辨别行为者和它们的反映者。现今最明显的是媒体用积极或消极的字眼来描写某些一致的或不一致的行为时所扮演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