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争议中,对用人单位有无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首先,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通行的是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即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单方对受伤害者负有赔偿责任,并且,既不以用人单位有过错为要件,也不因劳动者对伤害发生有过失而免、减。由此可知,在涉及到劳动安全卫生的事故发生后,劳动者无需承担证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举证责任,而只能由用人单位单方举证证明自己并未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规定。
其次,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包含大量的技术性法律规范,其中有许多直接由技术规范所构成。用人单位则必须依据这些规范提供劳动条件。然而,在机器生产和现代化生产条件下,技术越来越复杂,劳动者个人往往缺乏相应的科技专业知识和财力、物力,很难收集到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用人单位无论从人力、物力、财力,还是从技术知识、检测手段来说,都远远胜过劳动者,并且,用人单位对自己提供的劳动条件的安全卫生技术状况比劳动者更为了解,其收集证据的能力则明显要强,在举证中处于有利地位。所以,无论从用人单位依法提供劳动条件是义务角度,还是从易于收集证据的角度,都应该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拖欠工资的争议,对有无拖欠工资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而必须履行的义务。为了保障工资支付,原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其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实际上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发生此类劳动争议时有义务,并有条件提供已发工资、并未拖欠工资的证明。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则很难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因为其只有在领取工资时,才能拿到工资单,如果用人单位未发工资,就谈不上工资单的问题。所以,依据实体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出于举证难易程度的考虑,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应该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关于支持起诉原则适应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法建议
支持起诉原则的现行法律依据只有
《民事诉讼法》第
15条,它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此项规定和诉讼实践,只有当受损害者没有起诉时,对受损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才可以支持其起诉。其实质是保护弱者,即用社会团体力量帮助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者。但
《民事诉讼法》第
15条不能完全适用劳动争议案件。这主要表现在:(1)对损害劳动权益的行为可否支持起诉未作规定。该法仅规定对损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起诉,范围过窄,而未包括损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行为。更有甚者,有的教科书将这里的“损害民事权益的行为”解释为侵权行为 。按此解释,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约行为就不能支持起诉。(2)对由谁支持起诉未作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用人单位都对劳动者负有保护责任,妇联对女职工也有保护责任,那么,究竟由谁来支持起诉呢?(3)对如何支持起诉没有规定。该条文由于没有可操作性,特别是没有规定支持起诉行为的法律约束力,就显得软弱无力,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多,甚至没有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