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适应劳动诉讼的若干立法建议
侯玲玲 王全兴
【全文】
关于民事诉讼法适应劳动诉讼的若干立法建议
侯玲玲 王全兴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虽然实体上适用
劳动法,但在程序上仍然适用
民事诉讼法。由于现行立法并未针对劳动争议和
劳动法的特殊性就劳动诉讼特别作出规定,以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
《民事诉讼法》)中许多规定难以适应劳动争议的处理,不利于实现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主旨。
一、
民事诉讼法不完全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的实体法原因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实体法决定着程序法的设计,程序法制约着实体法的实现。
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民法的本质要求而设计的,如果未能同时反映
劳动法的本质要求,就不可能完全适应劳动争议的处理。所以,探求
民事诉讼法不能完全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的根本原因,应当明确
劳动法与民法的差别。在市场经济国家,
劳动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劳动法与民法的根本共性在于,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由此决定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但是,
劳动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着本质差别,以致对民事诉讼有不同的本质要求。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