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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吊诡:在法律面前

  可是,党员不合格,理应有党的法律来约束;公务员不称职,理应有公务员的工作条例来规范;党员和公务员违法,则有相关法律来惩外。怎么能把应由党的纪律、公务员的工作条例和其他法律的担负的职责转嫁到《婚姻法》上来呢?
  即不合情又不合理的法律最后导致的必然是国家、社会以及某些人借法律的名义对个人生活空间的侵入和干涉。“结婚也罢,不结婚也罢――反正你左右是后悔” 、“可怕的是:既不能和女人一起生活,也不能过没有女人的生活” ,本身就表明了爱情与婚姻是古今中外的人们所共同遭遇到的不会有明确答案的话题,法律在其中能做些什么?它期望能决定人们的爱情与婚姻?父母包办婚姻已经成为这个国家的历史,国家与法律要包办我们的婚姻与爱情会成为这个国家的时兴?
  婚姻法修改的质量先按下不表。当一个人的生活空间受到不合适的干涉和侵扰时,他就会本能地进行抵御、反抗,抵御、反抗不过就会逃避。换句话,也就是,当无数的个体面对国家、社会以法律的名义对自己的生活进行干涉感觉无奈时,可能就会形成对法律的规避。可是,勿庸置疑,一部众人规避的法律,即使它是一部技术规范、观念超前时新的法律,放在当时的境地下,也很难称得上是一部好法律。这可能就是婚姻法面临的处境。法治社会的要素之一,就是一部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自觉服从,即法律的权威性得以确立。在一个追求法治的国度,一部与公众的生活紧密相联的法律,却可能引致众多的人对其避之唯恐不及,显然是可怕的――在正努力确立法治信仰的年代让人们对法律信心全无,对法治实在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可是,这一切竟然是中国的婚姻法与其法治追求的现代诠释!
          结语:两个法理学命题
  不过,婚姻法修改所引致的思考并不是只有沉重和失望,它至少引发出了两个法理学上的命题。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到底该保持一种什么关系?
  道德和法律,泾渭分明是不可能的,肯定会互相交融,可是是多大程度上的互相交融呢?这里出现的困窘,正像婚姻法修改所揭示的那样:如果道德的内容写进法律的话,什么样的道德可以成为法律的组成部分,谁说了算数?一些人以道德家的面孔所阐述的道德就是法律所该容纳的道德么?道德和法律的互相交融自然不是单向度的,道德可以影响法律,法律的条文转过来也可能会以道德的面孔出现,而且或许后者是法治的一种境界——法治不是也鼓励人们对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的自觉服从吗——道德强调的就是人对规则遵守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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