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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吊诡:在法律面前

         婚姻法,真的该修改?
  既然修改后的婚姻法有诸多值得推敲之外,我们就应该反思反思此次婚姻法修改的时机成熟与否了?
  主持八五重点课题“婚姻法修改”的课题组--里面有很多也是后来的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起草人员,在1995年说了制定新婚姻法的四点理由:1980年婚姻法施行之经验可供考虑;建设有社会主义的道路,展示了我国社会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前景;最高人民法院之司法解释可供利用;法学研究渐趋繁荣。 我们可以发现,四点理由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应该依据的是第二点理由,如果法律是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规范社会生活、为人们提供稳定预期的规则的话,社会生活才是一部法律制定修改的依据。
  婚姻法修改的社会条件真的成熟了?“婚外情”“包二奶”是目前比较突出的一个社会现象,它在多长时间里会持续是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呢?家庭暴力的报道让人眼花僚乱,多大程度上是社会真实,多大程度上是目的不同的炒作?婚前财产公证究竟属于画舌添足,还是实属必要?假使事关婚姻的事情均需婚姻法来做调整的话,是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每有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出现就进行一次婚姻修改?
  其实,窃以为,婚姻法的修改反映出了相关立法者与参与立法者的不够冷静。“家庭暴力”引进婚姻法是女权主义者的闹剧,惩治“婚外情”引进婚姻法则是道德主义者的闹剧。直至现在,我知道的将惩治“婚外情”写进婚姻法的最令人信服的理由之一是许许多党政官员是“婚外情”的当事人,这使得他们容易成为性贿赂的对象,进而引致党和公务员队伍有机体的腐败。相信这是婚姻法中出现数条惩治“婚外情”条款的重要的可能也是最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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