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改带来的第一个悖论是引领时代潮流与道德引导社会之间的悖论。具体来讲,把婚前财产公证写进
婚姻法,显然是一种引领时代潮流的做法;而夫妻互相忠实,惩治“婚外情”的条款则又显示了道德主义者们希望道德成为社会婚姻导向的强烈愿望,他们之间显相矛盾。婚前财产公证在一般人看来就预伏下夫妻互不信任的种子,怎么保证夫妻互相忠实呢?这是防止“婚外情”的发生,还是促进婚外情的呢?
第二个悖论是单纯的道德说教、片面惩罚与相关资源支撑严重匮乏之间的悖论。夫妻固然应该互相忠实,“婚外情”固然应该制止。可是夫妻互相忠实的要素是什么?为什么要禁止婚外情?一位
婚姻法专家谈及自己支持有关条款写进修改以后的
婚姻法时说:“从道德一讲,你既然结婚了,你就有忠于爱情的义务。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婚姻是排他的,不允许第三者介入。第三者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她讲的婚姻是什么?爱情是什么?爱情与婚姻能划等号吗?保证夫妻互相忠实,防止“婚外情”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离婚要变得相对容易,这样婚姻与爱情的共同值才能够接近最大。但是,修改后的
婚姻法,离婚并不比原来更为容易。此外,新的
婚姻法增加了对“婚外情”已婚当事人的片面惩罚性条款,这至少对相当一部分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某些情况下,“婚外情”可以成为离婚的原因,但是,“婚外情”的已婚当事人却可能不是离婚的过错方。
第三个悖论是,增强
婚姻法的可操作性是本次
婚姻法修改前的一个重要目标,实事求是地讲,
婚姻法的可操作性条款也增加很多,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如前所述,空泛的不现实条款也增加不少(比如我们规定要惩治“婚外情”、家庭暴力,可是并没确认“婚外情”、家庭暴力)。前者无疑是一种可喜的进步,可后者呢?是退步?还是也是进步?在法律尤其是民事法律中,不是不能有指引性的条款,但是有太多的指引性条款无疑不是一件好的事情。
在
婚姻法面前我们无所适从,充满迷惑,有种“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