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道德的吊诡:在法律面前

  另外,婚外情不等同于重婚,即使它包括重婚。婚外情所致的“重婚”行为自由有关部门根据刑法的某些条款来加以惩处,可是,若试图通过法律来惩治“婚外情”的所有当事人,不要说不可能,我们相信这对一些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
  诚然,对婚外情的一定程度的同情与理解并不意味着我们支持、赞成“婚外情”当事人们的所作所为;不管怎么说,婚姻的缔结本身就是责任的背负——当别人成为你生命的另一半时,你也成了别人生命的另一半。婚姻从来都是两个人的事情。如果感情是你逃避、背叛原来的婚姻的理由,你自己难道没有责任:你说你没有了爱的感觉,你有没有让你的配偶感觉到他(她)的爱对你很重要?你说你得不到配偶的理解,你理解对方吗?感情是可以培养的,如果夫妻最终因为感情的因素引发矛盾,实上在我看来,双方都有责任。我只是说,对“婚外情”不能一棍子打死。
  与正统的人们的观点恰恰相反,我甚至认为,“婚外情”现象的存在,从某个角度看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当许多家庭和婚姻由于“婚外情”而亮起了红灯时,也反映出我们这个社会婚姻的天平正在逐渐倒向爱情这一方。1980年《婚姻法》的指导原则是:设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且不论指导原则自身的逻辑如何,其中感情在婚姻中份量的增加应该是一种进步。在经济取得显著成就、生活取得相当改善的今日中国,人们对爱情的看重不知是不是当年《婚姻法》修订者们所预料到的。
  至于家庭暴力问题。我反对它被写进法律是因为它的概念我们至今还不清楚 。家庭暴力究竟是包括家庭内部的所有暴力和伤害,还是只限于那些发生于成人的性(或者婚姻)关系中的伤害?假使家庭暴力的核心因素是动用武力和实行控制的话,究竟是所有程度的动用武力和实行控制的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还是动用武力和实行控制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度才能被称为家庭暴力?如果说家庭暴力并非指所有的动用武力和实行控制的行为的话,那么它的范围是什么,标准又是什么?当世界还为家庭暴力的定义而争论不休的时候,我们却把它引进具体的法律?这与法律的确定性、保守性相吻合吗?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话题,还是一个让人怀疑的或者被夸大了的话题。我们提出的支持防止、抑制家庭暴力的条款写进婚姻法的有力证据是报章上关于一些受害人的血泪控诉的报道,以及一些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数据,比如,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在一篇《应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的文章为了增加自己论点的说服力就曾经引用过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数据 ――全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占30%;35%的儿童被父母打过;农村成年子女打骂老年父母的数据也是很高的――只要作者真的引据属实,这组调查数据可信度显然不大,且不说全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占30%这一数据如何,根据常识,在中国,我们几乎可以肯定不止35%的儿童被父母打过;说“农村成年子女打骂老年父母数据也是很高的”,这显然不是调查者应该具有的严肃态度的表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