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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元钱”官司中透视诉讼观念与价值

  另外,对“诉讼爆炸”的担心也是大可不必。“好讼”观念是商品经济内在的主体独立性、平等性衍生出来的,是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当代中国也正在构建市场经济,但我国的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较西方晚二百多年。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所要求的法制目标则是由“人治”走向“法治”,更多呼唤的是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这种法制国情与西方的一些已迈入现代化社会的国家的现代性法律现象(主要指诉讼爆炸)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当前我国法治需要的还是好讼理念,在我国“会出现诉讼爆炸,会出现压垮司法机构的可怕疾病”,在法制现代化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还只是一种时髦的奢谈。
  (四)法制现代化真正需要的是什么?仅仅是完美的立法吗?显然不是。“说法律生活的近代化,决不是意味着引进近代国家的法制进行立法,更重要的是把这张纸上的 ‘近代法典’变成我们生活中的现实。” ⑨ 这句话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法律的工具性价值只有在运用过程中才能得以体现。在法制现代化这样一个系统的大工程中,恰当的诉讼观念已成为纸上法律转变为行动中的法律的“内驱力”。而传统的和众息讼的诉讼观念反映出的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融恰的图景,恰恰反映出当时社会环境的险恶。古人的天道——自然——和谐之“玄学”,反映在处理民间纠纷上则是“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到 ‘情’,其次是‘礼’,然后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 ⑩ 实际上传统沉积下来的“无讼”观念不仅导致民众对法律的轻视,还湮没了主体争取权利的意识。而 在传统型经济向现代化转变过程中,法律观念则有相当大的惰性和滞后性。“一元钱”官司在唤起民众权利意识,推动诉讼观念与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制观念同步,鼓励民众通过诉讼实现权利中无疑发挥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示范作用。正如一位学者所说,“小额纠纷占整个社会纠纷问题之绝大部分,因为一个人一辈子很难得有机会打几百万元的官司,但每个人每天都或多或少有可能遇到自己所买的东西或所交易的物品有无瑕疵之问题。对由此所引发的纠纷如未合理解决,想使法制在一个社会中生根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人民难以将诉讼制度,司法裁判或法律制度当成生活之一部分。” ⑾
  法理的理想化总与客观法律现实存在很大差异。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小额的物质利益纠纷时有发生,而真正诉诸法律诉讼程序得以解决的却很少。这其中,我们除了在诉讼观念、当事人自身的具体原因、客观事实的复杂性上考虑以外,不得不审视我国当前的司法机制自身了。因为,在市场经济前提下,“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会想到积极利用诉讼,关键在于一个社会能否为国民利用诉讼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⑿ 可以说,诉讼观念的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但要达到二者的契合,除观念要迎合制度的同时,更应考虑到诉讼机制要为观念的现实化提供一个切合实际的自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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