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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元钱”官司中透视诉讼观念与价值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经济发展的每一步都需要法制的规制与指引,而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所决定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与社会产品分配原则也相应地决定我国的法制平台不可能定位太高。在立法上不得不考虑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然而,当人们呼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口号的同时,似乎忽视了法律的唯一独立的本性——实现社会正义。法制运作的各个环节不可能也不可以脱离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义原则是先于对效益的考虑的。” ⑦ 在立法环节中,立法者会考虑到社会资源的有限稀缺性,会考虑到社会财富的最大程度地有效利用与满足,更会将政府的经济职能和经济战略在立法中得以体现。但要明确,效益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并不意味着效率在法律价值位阶的首席地位。在司法守法环节,进而可以说在诉讼环节,效率的含义更应该清楚地界定一下:在这一环节,对司法机关来说,效率是指诉讼案件数量与审理质量二位一体的指标,即可说成是更多更快更合法地处理案件,而非必须考虑诉讼案件的大小及诉讼标的额的多少。对诉讼当事人乃至社会来说,效率则意味着当事人的综合收益及社会综合收益。回到小额诉讼,我们可以很直白地说,公平与正义本身就是效率,而那种将市场交易的成本效益原则与经济领域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机械套装在诉讼领域的做法使得法律观念上附着了浓重的政治价值评判色彩从而游离法律本体自身,这不利于“法治与法学独立品格的塑造”, ⑧ 不利于解决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矛盾,实质上是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羁拌。
  (三)以上,本人已从价值层面就“一元钱”官司进行分析,所以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元钱”官司应该与其他的普通官司一视同仁,并应同等地分享司法资源。但由于“一元钱”官司的参与,有人会担心,“好讼”观念带来的“诉讼爆炸”景观,诉讼案例的猛增会形成一种“压垮司法机构的可怕的疾病”。暂且不讨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会出现这样的态势,首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何所谓“司法资源的稀缺”。事实上,司法机构资源的稀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绝对缺乏,而是司法机制特别是其亚结构诉讼制度上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制度上的一再要求“司法独立”与中央动员型的社会治理传统之间的矛盾及其张力使得司法机构背负很大的压力,使得司法机关职权呈现多元化而非专业分工,司法资源不能做到有效利用,从而使其效率大打折扣;其次,司法机构设置的地方化、组织的行政化及法官素质问题也使得司法的实体正义、程序高效受到影响,从而使司法资源呈现相对稀缺;再次,具体到诉讼制度则存在诉讼程序设计的单一化与民众多层次的法律需求的矛盾,使得诉讼在制度安排上存在一定量的浪费,此问题在后面会有涉及。概言之,司法资源的有限稀缺性,应该从制度上去寻求出路,而不应当用否定甚至排斥“一元钱”官司的消极态度去赢得司法资源的宽松,这将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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