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对整篇文章的把握就象打量一个人的全身一样只能是大致的、匆匆一瞥,那么在对文章的细节上的解读就象是细端一个人的脸一样要细致入微、全神贯注。在阅读的进程中在文中细节处有很多思想点闪着智慧的火花,而作者对逻辑论证方法娴熟运用让人叹为观止,但是限于能力和阅读水平只能列举一二。如第1章规则、原则与行为中,作者提出了类似哈特的主要、次要规则说的初级、次级规则说,在进一步又提出了调控性规则、构成性规则,随后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展开了论述很是精彩,与哈特相比有有过之而不及之势。在接下去的原则论述中,作者提出与规则不同依据原则行事者具有自由裁量权,而遵守规则毫无裁量权;规则的不充分性,“规则支配的行为总是不完备的”(见26页);需要原则之处,是各种没有系统的理解就无法进行的活动(见26页);一项原则在法律上被强制执行也是可能的,通过规定人们在按原则行事时需要满足的一个最低标准,就可以做到这一点。在后来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中,提出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见35页)。在细节的处理上有一个很普遍的特点,就是作者借助对其他学者观点的运用或采纳或批判,展开论证从而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试举:如第2章中对康德绝对命令和假定命令的运用,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描述中有关道德命题的否定,认为“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政府和法律”(见44页);第6章中对霍非尔得的权利概念的分析,霍非尔得在《基本法律权利》中宣称“权利”一词包含要求、特权或自由、权力以及豁免这四种情形,作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在第8章中论述了人权的7大权利。另外在第3章中作者提出了道德的多样性,共同道德和特殊道德,在协调道德冲突时行善原则的支配地位。在第4章中关于宗教和意识形态对道德多样性作用的论述,指出宗教和意识形态对人的自由的剥夺;作者在谈到宗教的起源问题时别出心裁的认为原因在于它能够使人们在世上觉得舒适自在(见84页),又谈到宗教的衰退是因为“它对人们已不那么重要,所以他们不愿为之争斗”(见85页);意识形态在作者看来已经取代了宗教的作用,意识形态的多样性成为道德多样性的重要原因,后又很深刻的分析了意识形态的实际的态势“大多数人都是出于平静生活的考虑而‘追随它’,并不是‘真正的信徒’。这很可能是意识形态的普遍情况。所有那些在特定情况下发现某种意识形态可信的人,绝不完全地信奉它。他们追随它是因为这样一种情况,即它提出了一种改善他们命运的现实希望,也唯有如此,他们才会追随它。”(见95页)在第6章也就是下遍权利中,作者开门见山的提出“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又将权利进行了多样的分类:行为权/接受权,可选择权/无可选择权,要求权/豁免权/自由权/权利权等等。在第7章中作者分析了作为权利的渊源的实在法、道德、习俗,其中对实在法存在的有两个理由:安全和组织管理共同体事务,对习俗的论述非常独到,提到了习俗形成的四个明显的阶段(见141页)还有习俗制度服务的目的是社会保守等等。在第8章中有关权利的冲突是一个亮点,作者剖析了冲突根源的三个方面:⑴限定的局限;⑵特定道德里不同价值之间所固有的不和谐;⑶社会利益的要求与对社会成员的某些权利的尊重之间的不和谐。在最后一章也就是第9章中有关国际共同体及人权的关系展开了论述,监管权威和行动权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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