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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面向21世纪的法与社会》的读书发言摘要

  在第三部分“国际摩擦的法文化的背景”中,觉得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一部分,虽然篇幅不是很长。可能是作者过于乐观,现在的情况恰恰是作者所没有预料到的,但不管怎样我们不能要求一个法学家对未来做出预测,毕竟他不是政治预言家,毕竟标题所用的“摩擦”要比“冲突”的程度要小的多。不过话说回来,作者的观点还是有相当建树的,“国际摩擦的产生和处理往往取决于力量的对比关系:谁有力,谁就有理。”科学与法律是由其绩效而正当化的,反过来绩效又由科学与法律来正当化,这样的论述又回到了建构理性中去,这一次不过是加入了一个绩效的经济学术语来加强论证合法化的根基。法文化的摩擦是不可避免的,于是不同法文化之间的语言沟通也就成为减少摩擦的润滑剂,相互间的理解与尊重是必须的。就是怀着这样的理念,各位与会的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述显得那么的彬彬有礼。在法文化的比较方式上,强调文化的非单一性,通过多元化、次级文化把握不同国家的文化成为共识之一,突破了以前的宏观法文化(特别是制度文化)的狭隘比较,从法律职业等特殊性社会维度来审视法文化的摩擦。为了更好的说明问题,也出现了类似个案的讨论,有学者指出了这样的悖论:法律的统一化与地域性法文化的重要性的矛盾。从这个悖论引申出了关系契约的问题,表明了社会关系仍然是法文化研究中的一个话题。在接下去的有关摩擦的法律现象的差异上出现了两种基本的解释:文化的解释;功利的、制度上的解释。在解释日本的厌讼现象上,后者的全新解释一扫前者的老掉牙的解释,给人以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当然对此只能说看问题更加全面了而不是说要取代文化的解释,因为两者只是站在不同的视角,不存在哪一个更有利的问题。就如作者所言“一般而言,文化的观点有助于承认和理解现象的特殊性以及含义上的差别,而功利的观点有利于揭示事物的共性并且导致对于制度改革的要求。”如果说文化上的观点更多的是体现一种价值取向的话,功利的观点则更多是一种利害关系,因而有学者提出如下的观点“就国际摩擦来说,预防和减少纠纷需要文化解释,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更需要功利解释,因为交涉理论告诉我们:价值的冲突是难以调和的,而在利害关系上比较容易找到共同点和妥协点。”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效率优先是必然的要求,所以功利的观点在当前具有重要的意义,用功利的和制度上的解释来看待法文化之间的差异必将有利于本国的法律的理性建构(特别对中国来讲),我想作者思考的最终也逃不出这样一种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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