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季卫东《面向21世纪的法与社会》的读书发言摘要

  文章的第二部分是“科学、规范以及故事”,为什么以科学、规范以及故事作为标题呢?
  以这样的安排是不是有一种从纸面上的法到现实中的法的倾向呢,还是为了同法与社会的大主题遥相互应呢?所以科学、规范和故事就成为了阅读的线索,在我看来首先要厘清科学主义与规范主义的概念,遗憾的是作者并没有给我们这样的一个回答,也只好试着揣摩一下两者到底的含义。争论是从会上的两位学者之间围绕着相对主义的方法论开始的,就如作者感觉的那样我觉得布莱克的发言有点过分,他的初衷是以一种科学观的思维来研究社会行为,为了保证研究对象的纯正性排除人的主体性因素,可是对主体的否定等于是消灭了人自己,过度的夸大了社会行为和形象,完全排斥了规范。这种高举科学主义的大旗,企图用漠视人的手法来研究人的行为,以人的行为为客观纯粹的对象进行研究的方式受到了其他学者的抵制,布兰肯伯格就是其中一位,他认为“把法的行为与规范意图割裂开来,只强调观察而不为相互理解进行解释性的处理,把法律相对化为一种‘淡妆浓抹总相宜’的可变物,这种方式不能树立起能够真正认识法律本身的社会科学。”布莱克理论的致命弱点就是他过分的想排除人的主观以建构起他的科学的严密性,结果适得其反,这样的理论只会是漏洞百出,因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是纯粹与客观的,当然在宏观的比较上这样的理论还是有其长处的,就如布兰肯伯格认为的那样:在提示了不同的社会控制模式的广泛性和作为分析工具的概念的普遍性这一方面,布来克的理论或许更有益于法文化的比较。当然科学主义与规范主义并不是水火不容的,他们其实都是以合理性的世界范型为基础的,都贯穿了决定论的思维方式。但如W.费舍指出的在认识和沟通方面存在着两种思维模式:合理世界的思维模式;故事的模式。后者更多的是对前者的批判与怀疑。这与哲学上的突破有着必然的联系,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的提出为哈特批判合理模式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语言游戏的出现必然就带来了新的思维模式——故事模式,如果说哈特只是将故事性的思维限定在诸如陪审制那样的事实认定的场合,那么德沃金把故事性的运用拉到了演绎的正当化以及法律解释的层面上来了,提出了“故事的整合性”,法不是一种过去已经完成的作品,而是与时俱增的待续故事,具有实践之链的特征。从故事模式又发展出了一种关于法的“故事社会学”的理论,通过讲故事和分析故事可以认识到法律背后的文化含义、关系结构以及社会交换。这种理论的优点在于提倡一种“对话理论”对不同的价值观进行相互的沟通以保持一种正义的开放性,通过对话来进行斗争,借助对话实现民主,实现从社会管制到社会编辑的过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