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三:普适性vs 多样性
西方的现代性是不是普世化的典范?答案几乎是肯定的,如果西方的现代性不是普世化的典范,那么要么有一种(或两种及以上)与西方现代性并驾齐驱的现代性,要么彻底放弃现代性,遗憾的是,并没有可以与西方的现代性相提并论的现代性,而彻底放弃现代性则意味着被人类社会的竞争法则所淘汰。显然,否认现代性是普世化的典范的立论至少在现阶段是站不住脚的,但是问题随之而来,如果承认西方的现代性是普世化的典范,那么多元化,多样性如何可能?依照我的理解,现代性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现代性在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下必须有相同的“面相”,相反,现代性可以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表现出来不同的形态。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西方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多样性的社会,而不是一个整体,这是因为建构西方社会的文化基础是多元的,正如许纪霖所说,“人家西洋文化也有希腊罗马文化、基督教文化、英美经验主义学派、欧陆唯理主义学派等层次不一、无穷无尽的分野。……再确切一点说,西方文化大概也属该被後现代大潮解构的概念,它不是一个整体,也没有理所当然的中心,它是多元的复调,是个热热闹闹的众声喧哗。”“热热闹闹的众声喧哗”正是启蒙所必需的社会文化环境,而“启蒙是一种对待传统的永恒的批判态度”,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需要这种“热热闹闹的众声喧哗”。
三. 法学:拯救与逍遥之间
法学在朱苏力眼里也显得是那么的后现代,与其他学者不同,他注重研究的过程甚于强调研究的结果,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自序中他是这样论述的,“中国的法治实践和公共选择也许最终会否定文章的许多甚至全部结论。因此,我希望读者不要过分关注文章的具体结论。结论只是人们为了退出某一具体研究时的一个比较有效又体面的战术或策略。”摆出这样一副与世无争的姿态,并不意味着朱苏力想一辈子都躲在象牙塔中闭门造车,他说过法学是世俗但不卑俗的事业,他只是反感法学家对法治中国的过多的干涉,法治中国不是法学家之治而应该是法律家之治。可以这么认为朱苏力对法学的世俗化是有一定的尺度的,他自身信守的是入世的禁欲主义的风范,入世但不要太过张狂,关注现实但不许太多的欲望。
建构理性者与进化理性者在对待法学的态度上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在理性建构者看来法学的使命在于积极的入世去拯救岌岌可危的世界,而作为进化理性者的朱苏力却嗤之以鼻,法学在他看来更象是一种逍遥,是一种法学家的游戏,他甚至严格的区分了法学与法律的关系,“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民的社会生活的产物,司法过程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的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5]朱苏力屏弃了韦伯所倡导的以政治为业、以学术为业的思想,希望成为一个彻彻底底的以学术为业的学者,看到了宽容的心态对学术研究的重要性,所以他提出学术思想无所谓本质的好坏。他看到了了如果法学过多的被赋予拯救的使命,一旦介入政治势必会导致学术上的威势权力,在被国家主义强势话语压了怎么多年后的学术界,存在的问题不是权威不够而是百家争鸣不足。所以他认为“学术的价值在于它的交流(包括思维的训练)这种形式,而不在于其交流的信息本身。”[6]而对法学家的职业角色,他有清醒的认识,“法学家的作用也许正是通过他思考、对话(包括学术批判)的过程和形式对社会共同体和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起到一种促进作用。”[7]逍遥而非拯救,这是朱苏力对法学的解读,同样也是对法学家的职业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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