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在朱苏力看来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那么他理解的法治就应该是地方性知识的统治。地方即local,并不是通常理解的空间、时间、阶级那么简单,更多的是一种特色,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4]不管怎么解释,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地方性知识是与本地紧密联系的产物,用地方性知识去统治人类,是否可行?知识就是权力,对于知识的统治,存在着有两种理解,柏拉图的哲人王的统治其实是一种知识的统治,不过这种知识往往是一种流变的知识,而且容易受到情感的侵蚀;另一种知识就是凝固的知识,文本化的知识,就是法律。知识的统治其实也就是法律的统治,地方性知识也是一种知识,可是这种知识的普适化与它的地方性是格格不入的,也就不可避免的产生这样的疑问:地方性知识的泛滥如何能迎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统一的法治如何能作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对于这样的质问,朱苏力认为他的本土资源离不开国家的立法程序的升华,而注重本土资源并不排斥国家权力的介入,就如普通法最早只是英格兰当地的习惯法一样,最终还是通过国家权力成为一种主流规则,小丑也会变明星。这样的话朱苏力还是回到了他的起点,他反对的是一味的引入西方的全套法律制度,赞成的是多从本土中发掘法治的新途径,制度最终的建立还是要靠建设的而不是建构。中国的现状告诉我们中国并没有出现习惯法要挟国家法的情况,所以在法治路径选择上就出现了所谓的十字路口,因此朱苏力并没有理由排斥对国家的期待,他的努力只是通过对地方性知识的发掘来警示当局,不要忘记乡村这样一个弱势群体。地方性知识只是维系本土情结的一个纽带,朱苏力就如福柯在知识考古一样,小心翼翼的发掘,他期望找出地方性知识中
所蕴涵的共同的精神,从而完成对法治的本土推动。地方性知识只是一种资源,他的工作就是尽量的让人们相信这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而且是一种稀缺的资源。
困惑二:本土资源vs 外洋资源
既然有本土资源那么就有外洋资源,朱苏力的本土情结建立在对外洋资源的怀疑之上,同时也是他力图走出欧洲路灯光影的一次尝试。众所周知西方文明中心论一直作为主流思潮而影响着东方社会的发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现代性为西方社会带来经济的高度发达和物质生产的富足,这种物质层面的强示范效应是一种不可抗力,它直接关涉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死存亡。于是,现化性被奉为现代化的“神明”,在此基础上的“西方化”和对本土传统的否定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恰恰是欧洲为代表的西方社会产生了“现代性”这种东西,而不是东方或本土。既然是一种为西方社会所证实运行良好的而且有着合理设计的制度,基于经验为什么不可以移植到东方呢?朱苏力在对外洋资源的怀疑是从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开始的,他反对西方的法治现代化是一种普适,认为地方性所形成的制度隔阂是难以协调的,坚信地方性的东西只能是因地制宜。可是通观朱苏力对本土资源的发掘,却没有提出一种清晰的勾勒,而只有比较模糊的轮廓,要将乡间习俗上升到制度层面尚有一定的难度。相比之下,西方的法治现代化有很多现成的制度可供借鉴,有着实实在在的东西,如程序等等,完全可以用经验主义来论证建构的合理性(如日本与台湾的法治建构的成功案例)。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外洋资源在成本效益上明显要高于本土资源,一种尚未发掘完整的本土资源很难与一种早就实践理性化的外洋资源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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