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merica Online, Inc. v. Superior Court (Mendoza)案
该案原告Mendoza是美国在线(AOL)的用户,住所在加利福尼亚州。他与其他一些AOL的用户每月要向AOL缴纳5到22美元不等的费用,由他们授权AOL每月从其信用卡上自动扣除。后来包括Mendoza在内的一部分用户终止了对AOL服务的订购,但AOL继续从其信用卡上扣除费用。Mendoza声称自己于1999年10月通知AOL其已取消订购,但AOL仍从其信用卡上扣除费用。2000年2月Mendoza被迫取消其信用卡帐号,才终止了AOL的这种行为。
Mendoza向加利福尼亚州Alameda县法院为其自己及其他有类似情况的用户提起一个集团诉讼(class action),要求法院对AOL发布禁令,并判处其承担补偿性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及返还非法扣除的费用。AOL则以不方便法院为由向法院提出延缓或驳回起诉的动议。该动议的具体理由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达成的服务合同中有一项法院地选择条款,规定用户和AOL之间的所有争议应排它地由弗吉尼亚州法院管辖。该条款还规定该协议应适用弗吉尼亚州的法律,但不包括其冲突法。AOL认为这一条款是自愿达成的,并未违反加州的公共政策,根据加州的法律是有效的。县法院于2000年9月驳回了AOL提出的动议,其理由是:(1)法院地选择条款是未经协商而达成的,它载于一份标准格式合同并且其形式使原告不易辨识,因而是不公平且不合理的;(2)AOL未能证明执行该条款不会损害消费者根据加州法律所享有的权利;(3)弗州法律为消费者提供的救济无法与加州法律所提供的救济相比。
AOL向加州上诉法院上诉,要求其向县法院发出履行责任令(writ of mandamus)。上诉法院作出裁定说明为什么不能发出履行责任令,继而又取消其裁定并驳回AOL的申请。AOL又向加州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要求上诉法院说明其理由。上诉法院在其最终作出的说明中所给的理由基本上与高等法院的相同,但有以下几点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法院同意AOL的观点,即加州法律允许在合同中订立法院地和法律选择条款,只要该条款是自由、自愿且合理订立的。在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的情况下,这一自由将更为普遍地得到承认。但法院认为这种条款有效的前提是所选择的法院地与双方或争议应有某种逻辑上的联系,并且加州消费者根据加州法律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不能因为执行这种条款受到实质上的损害。法院也认为Mendoza提出的在所选择的法院地进行诉讼会给消费者造成不方便并使诉讼费用大大超过争议款额的主张并不构成此种条款无效的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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