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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领域冲突法的新发展

  美国的冲突法规则大部分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存在,而成文法比较少9。即使有成文法的规定,也常常通过法院判例加以解释和修正。美国法学会在对大量涉及冲突法的判例加以归纳和整理的基础上,于1932年和1971年先后通过了两部《冲突法重述》。这两部重述分别反映了不同时期美国各联邦和州法院在处理法律冲突问题上的指导思想和具体作法。第一部重述受既得权说的影响,对合同法冲突规则主要规定(一)关于契约效力之争执,决定于缔约地之实体法,该地亦即在法庭地之要约与承诺规则下,发生使契约有拘束力之最后必要行为地,但以该行为发生地之实体法承认该契约之拘束力为限(第332条);(二)关于契约履行之争执决定于履行地之实体法(第358条)。10
   由于既得权说本身固有的缺陷11,以及单一连结点的冲突规则容易导致武断和不合理的结果,在六七十年代的国际私法革命后,美国在政府利益分析说和最重要关系说(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approach)的基础上重塑了其冲突法规则体系。这集中反映在第二部《冲突法重述》中。在合同领域,第二部重述的主要规定是:
   第187条:(1)如特定争议是双方当事人本可以在协议中设定针对该争议的明示条款予以解决的,则双方所选择用以确定其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应予适用。(2)即使特定争议是双方当事人本无权以协议中针对该争议的明示条款予以解决的,双方所选择用以确定其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仍应予以适用,除非:
  (a)被选择的法域与双方当事人或交易本身无实质联系且双方的选择别无其它合理的根据,或
  (b)如适用被选择法域的法律,将违反另一法域的基本政策,该另一法域指在该特定争议问题上与被选择法域相比有显著更大利害关系,且依第188条规定在双方未有效选择法律时本应适用其法律的法域。
  (3)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相反意思表示,所选择的法律应为其所属法域的实体法。
  第188条: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有效选择法律的情况下,(1)双方在某一合同争议上的权利和义务所适用的法律为,就该争议而言,根据第6条规定之各原则所确定的与交易和双方有最重要关系的法域的实体法;(2)在适用第6条规定之各原则以确定对某一争议应适用之法律时,应考虑的连结点为:
  (a) 缔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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