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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领域冲突法的新发展

  就本文所关注的合同领域法律适用问题而言,计算机信息交易也对传统合同法律关系的冲突法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的无国界性导致了涉及国际因素(或跨法域因素)的计算机信息交易经常、大量地发生,从而不可避免地在这个领域引起诸多法律冲突问题。应该说传统合同法律关系的冲突法规则已经比较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凭借其灵活性应能在该领域继续起主要的指导作用,但网络所特有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又对这些原则实际运用的方式提出了一些疑问。如对于意思自治原则来说,在网络上大量存在服务供应商单方制定的访问合同(access contract)4,以及在套装软件销售中普遍采用软件开发商单方制定的拆封授权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5的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恐怕需要对消费者实际上只能被动接受的合同条款,包括法律适用条款加以一定的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合同的缔结地、履行地、双方的住所地和营业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来判定,而在虚拟网络空间中这些因素应如何确定也是一个问题。另一方面,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必须确保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尽可能透明、确定和可预见。6所以,在计算机信息交易领域,无疑要对传统的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加以调整或做出新的诠释,才能为交易参加者提供更为明确、合理的指导。
  美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和立法较其它国家要先行一步。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于1999年7月通过了一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供各州在立法时参考。7该法与NCCUSL制定的《统一电子交易法》相配套,主要解决计算机信息交易中产生的各种实体法律问题,如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释、保证义务、合同的履行、违约及其救济等,被称为一部“信息经济时代的商事合同法典”8。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109条集中对计算机信息交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美国传统的合同法冲突规则既有承袭,又有较大的发展。本文拟结合美国传统的合同法冲突规则对UCITA第109条的有关规定作一简要介绍,并通过有关案例对这些规定加以评析。
  一、美国传统合同法冲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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