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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领域冲突法的新发展

美国合同领域冲突法的新发展


金振豹


【全文】
  美国合同领域冲突法的新发展
  ––––––––计算机信息交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清理美国在合同领域冲突法发展的脉络,即从传统的合同冲突法规则到最新的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法律适用规则,重点介绍和分析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中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一个案例对这些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可能产生的后果作了实证的分析。
  关键词:美国合同冲突法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法律适用问题
  时至今日,没有人会否认基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电子商务已经引起了人类社会一场方兴未艾的经济革命。但对于关心电子商务的人们来说,大约需要澄清的是,对电子商务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来认识。狭义的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信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或简称为电子交易;而广义的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全面商业活动,除电子交易外,还包括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算、生产计划安排、客户联系和物资调配等。1据美国白宫《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估计,到世纪之交,网上贸易总额将达百万亿美元。2这里所指的网上贸易,应是针对狭义的电子商务,即电子交易而言。也正是在这一领域,需要对传统法律制度加以改革,以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扫清法律上的障碍,使其所特有的开放、便捷、数字化、不受时空限制等优点能够充分发挥。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主要努力,即在于从技术的角度,采用功能等价的方法,赋予以电子方式达成的合同及电子签章与书面合同和传统签章方式相同的法律效力,并就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确立规则,从而为电子交易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3
  但电子交易不仅仅是指通过网络订立合同,它也涉及到直接通过网络交付电子产品和提供信息服务,如在线访问许可、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等。此外还存在既不通过网络订立合同,也不通过网络履行合同,但同样涉及电子产品的交易,如载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的买卖。诸如此类的交易都是以计算机信息为标的,可统称为计算机信息交易。以计算机信息为标的的交易对传统合同法的实体规则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因为传统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有形货物的交易,而计算机信息交易与有形货物的销售在行为预期、行业习惯、实体政策和商业背景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无法用相同的规则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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