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问题。
(一)新浪对其免费邮箱的“缩水”是否构成合同的变更,用户继续使用“缩
水”后的邮箱是否构成默示的接受?
合同的变更从广义上说,包括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化,而狭义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在我国《
合同法》第
77条中对狭义变更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新浪虽然提前在网上发布了通知,却显然没有与用户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因此新浪的行为不是合同变更,而是一种违约行为。至于用户继续使用新浪邮箱,并不代表着用户放弃了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用户随时可以主张其权利。在英美法中有“弃权(waiver)”和“禁止翻供(estoppel)”原则,在实际运用中也是十分复杂的,在我国则没有这种制度。
(二)“免费信箱”服务是否是真正免费的问题。
来云鹏称,新浪网提供的“免费信箱服务”并不是真正的免费,新浪网任意在他发送和接受的邮件上发布广告,也就是说,用户在享受“免费”服务的同时新浪网也得到了利益,而对此新浪方也发表了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新浪的邮箱服务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免费”与认定新浪是否违约无关。服务合同既然不是有名合同,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对是否支付服务费用进行约定,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即是有效。至于有人提出的用户不支付费用无法构成所谓对价或约因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所谓consideration,即英国法上的“约因”或法国法所称的“对价”是十分复杂的特色法律制度,我国无此制度,因此无须人云亦云。
(三)新浪能否以“情势变迁”原则改变或解除合同的问题。
有人在关注本案的时候提出,新浪可以根据“情势变迁”原则改变或解除合同,理由是新浪当时靠50兆邮箱吸引用户,是业界普遍的做法,然而当用户增加到2600万时,经常使用邮箱的有500万-1000万人,新浪在免费邮箱上面一年费用要1400万左右,一直坚持下去的话会导致破产。因此缩减50兆免费邮箱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是情势变迁。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在制定统一《
合同法》草案的时候,经过综合考虑,最终没有在我国合同法中确立情势变迁制度,使得新浪如果利用这个原则将导致于法无据;其次,退一步分析,新浪缩减邮箱的行为也不符合情势变迁的构成要件。现代
合同法中的情势变迁制度的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有合同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之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则允许依法定途径对该合同效力做相应的变动,以适应情势变化,维护实质公平。1999年3月12日准备提请九届人大大会审议通过的《
合同法草案》(讨论稿)的表述是:“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已经履行的,也不适用前款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后来根据人大代表认为此规定容易导致滥用,有碍合同严肃性保持的意见,最终删除了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