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性质问题。新浪与用户缔结的是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还是服务合同?
《
合同法》第
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法条规定,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赠与的财产归赠与人所有;(二)赠与人有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三)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四)受赠人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以此看来,新浪网与用户缔结的合同并不完全符合赠与合同的上述特征。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应该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而新浪网免费邮箱的用户对新浪邮箱无法有效占有(根据传统民法的理论,占有的客体只能是有体物),并且根据新浪邮箱的服务条款,新浪有权在用户不遵守服务条款的情况下收回邮箱,因此用户对新浪免费邮箱显然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其次,赠与合同在赠与完成后,合同即告结束,而新浪用户申请新浪邮箱后,每次使用均需新浪的技术支持。
对租赁合同的规定见于《
合同法》第
二百一十二条。根据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显然,由于用户并未对新浪邮箱支付租金,因此该合同亦不是租赁合同,而只能是服务合同。
对新浪与用户缔结的合同是否是赠与合同的问题还要明确一点,就是虚拟的邮箱能否构成民法意义上的财产。财产是个属概念,物是财产的一种。民法上所谓财产,是指有经济价值,并按一定的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和,一般可以用货币进行估算。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前者指金钱、财物及其他基于物权、债权可供直接支配利用的标的物,后者指物权、债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商标权等。
我国法律没有对财产作出明确定义,但在《
民法通则》中以列举的方式把财产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可见,虚拟的邮箱不能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有形财产,新浪提供的免费邮箱应视为一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