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至此,笔者有必要作一说明,我之所以对上面提到的那条标语予以诸多的责难,其目的并非是要为持刀抢劫的车匪路霸作何辩护。只是本人凭着专业的敏感,觉得这条标语本身所产生的非正义,可能要比其能够带来的正义大得多,因而对其有加以口诛笔伐的必要。不过,如果问题仅止于此,我想后果还不怎么可怕,因为毕竟这条标语的影响范围有限,及时予以铲除也就是了。但可怕的是,这条充满血腥味的路边标语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典中却能够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其本身可以说是我国新
刑法第
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防卫权”的直接翻版。国家立法机关尚且在一部事关百姓身家性命的部门法中作出如此不负责任的立法规定,又怎能苛求我们有些地方政府不“照章办事”呢?尽管新
刑法增设“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其立法用意在于纠正过去司法实践中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所普遍存在的一种偏严的倾向,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但是,这一立法规定的背后却潜藏着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一是“无限防卫权”的存在不适当地限制甚或剥夺了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笔者以为,立法之所以规定“无限防卫权”,其深层的原因在于国家的立法权对司法权的不信任。立法机关不相信我们的司法机关有能力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因而在立法时规定了这么一个死的框框,以此限制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牺牲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来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否会得不偿失,颇值怀疑?其二是立法机关在规定“无限防卫权”时,只注重了立法的“司法效果”,而忽视了立法的“社会效果”,没有考虑这一立法规定可能产生的负面的社会效应。这一与“无限防卫权”如出一辙,却赤裸裸地违背法治精神的路边标语,可以说是这一立法缺陷的活生生的证明。其实,新
刑法颁行之初,就有人对该法第
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否妥当提出了质疑,只是由于当时问题没有暴露出来,因而学界在对“无限防卫权”的是是非非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争论以后,便沉寂下来。但现在情况不同了,“无限防卫权”在新
刑法颁行近四年之后,已经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开出了可怕的“恶之花”,对其如果不及时予以或废或改,等到有一天再结出可怕的“恶之果”来,才采取措施,恐怕已是“亡羊补牢,为时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