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的“恶之花”
汪永乐
【全文】
“无限防卫权”的“恶之花”
前不久,笔者去湖北某市出差,在当地看到这样一条路边标语:“对于持刀抢劫的车匪路霸,可以当场击毙;群众打死有奖。”面对这么一条充满血腥味的路边标语,我相信,任何一个稍有法治观念的人都会感到不寒而栗。人们不禁要问:我们不是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吗?这么一条赤裸裸地型塑暴民心理、粗暴践踏法治的标语怎么也会出自我们有些地方政府之口?也许,当地有关部门在提出这条标语时,其初衷是好的:希望藉此震慑犯罪分子,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于同车匪路霸作斗争。但是,美好的愿望并不总是能够产生好的结果。相反,如果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妥,“好心办坏事”的实例也并非是生活中的偶然现象。以下两个由这条标语本身可能引发的不利后果,恐怕是当地有关部门所始料未及的。
其一、这条标语对公众的观念具有很大的误导性,可能导致鼓励公民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这绝非是笔者的危言耸听,因为从这条标语中,人们能够获得的直接信息就是:凡是对于持刀抢劫的车匪路霸,任何公民均有权置其于死地而不负刑事责任。不仅如此,政府对群众打死持刀抢劫的车匪路霸的行为还有奖励。这种名与利的诱惑会刺激某些公民在与车匪路霸作斗争时,可能不顾具体的犯罪情节,在即使能够避免流血的情况下,仍然将犯罪嫌疑人置于死地。这难道不是鼓励公民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吗?另外,从持刀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一方来看,这条标语也会给他们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本来他们的犯罪目标可能只是针对司机和乘客的钱财,而无意伤人身体,但是由于这条标语的心理影响,因而在他们实施抢劫行为时,一旦遇人反抗,那种“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压力也会促使他们实施更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其二、这条标语还有可能鼓励公民动用私刑,致使国家的司法权形同虚设。如上所述,由于这条标语中不仅没有防卫过当的限制,而且对那些打死车匪路霸的群众,当地政府还提倡物质上的奖励。这样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下述情形:即某些公民即使在能够将持刀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制伏,并应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下,为了领取标语中有关部门允诺的奖励,必然会动用私刑,将犯罪嫌疑人活活打死。这种私刑权架空国家的司法权,进而导致国家司法权虚置的做法,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其冲击应该说是巨大的。在公法领域,“私力救济”永远摆脱不了其是国家“司法救济”的侍女的地位,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必然固守的法治理念。诚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在公民与公民之间,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他们不必攻击,只要向法院申诉就可以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因此,“私力救济”只是万不得已情况下的一种应急之策,其永远都不能、也不应取国家的司法权而代之,这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意。然而遗憾的是,我们有些地方的有关部门却逆其道而行之,在我们高扬法治大旗的今天,却打出了这么一幅鼓励公民动用私刑,践踏法治的路边标语,其潜在的危险应是十分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