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相关问题探究
吉林大学法学院 李元恒
【全文】
保证期间相关问题探究
吉林大学法学院 李元恒
关键词: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
担保法)自一九九五年施行以来,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实施以来所遇到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受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关注。其问题之一即为保证期间的性质。
担保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据此,有人提出保证期间实质为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是
担保法第
十五条将保证期间列为保证合同的一项内容,允许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而诉讼时效属法定期间,具有排除当事人主观臆定的法定性,显然此种观点难以立足。后又有人提出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但由于前述
担保法第
二十五条中断之规定,以及在
担保法中很难找到于此有据之规定,此观点也很难被多数人所接受。
鉴于理论界与实务界所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
担保法作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尤其是二OOO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
担保法阐释得最为详尽:
解释第三十一条对保证期间的性质做了明确的规定: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