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破孤立、封闭的行刑观,应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行刑机构要加大对自身的宣传力度,同时要适度强化行刑工作的透明度,以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让全社会都能理解、支持乃至参与罪犯改造工作。其次,要树立“刑事一体化”的观点,行刑机关应尽力改变自己在刑事司法系统中消积、从属的地位,并积极对刑事立法工作发表意见,从而同其他部门一起,共同构筑一个动态平衡、良性运转的刑罚权运作机制。“刑事一体化”还意味着刑事法学研究的一体化,刑事执行法学要改变固步自封的状况,加强同刑法学、犯罪学等其他刑事法学科的交流和对话,共同为抗制犯罪提供理论支持。最后,新时期的行刑工作还须有国际化视野,在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我国即将“入世”的大背景之下,行刑机构应加强同国外有关部门的合作与交流,行刑立法要注重同联合国有关的刑事司法准则相协调,行刑实务也要适应对外开放的形势,如对于外籍犯的行刑工作、国际间的囚犯移管问题等,都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改革现行行刑体制的几点构想
(一)制订行刑法典,统一行刑权限
从长远看,制订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并将行刑权集中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应是我国行刑法制发展的方向,这对于全面、系统地规范行刑权的运作,提升行刑机关的法律地位,推动行刑工作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行刑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 ,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是较为合适的,这有利于解决目前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行刑权的重构还应考虑假释决定权的归属问题,笔者赞同将假释决定权归属于行刑系统的观点,因为假释并不改变原判决,而只是行刑方式的变更,故假释决定权应属行刑权的组成部分,这并不存在侵占审判权的问题,反而有利于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功效,在构建统一行刑权的同时,对行刑权的监督制约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这是保障行刑公正、防止行刑权滥用的必然举措。
应当指出,行刑法典的制订及行刑权的统一是一项复杂浩大的工程,它涉及刑事司法权力的重新分配和刑事法律体系的整体变动,因而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不可操之过急。目前可从
监狱法的修订及配套法规的完善做起,以满足行刑实践的迫切需要,与此同时,应加紧为统一行刑法典的制定展开理论铺垫和舆论造势工作,以促使其尽快被纳入国家立法规划。